索 引 号 | 640324013/2023-00177 | 发文时间 | 2023-09-12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
如不服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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