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5/2023-00017 | 发文时间 | 2023-08-18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途径 |
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具体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水上交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和除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外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责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行业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负责营运船舶登记、检验、安全监督和船员管理;负责制止和查处辖区内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行为;负责道路运输和水上营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工作;受理有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执法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陈述申辩、听证权。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对同心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途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现向社会公布同心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953-8022391、0953-8037127。
地址:同心县长征东街113号(同心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同心县豫海镇永安西路汽车客运站西侧(同心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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