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1/2023-00115 发文时间 2023-07-25
发布机构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同心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同心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吴忠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吴市监发〔202325号)文件精神局梳理制定了《同心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案件办理机构及业务科室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严格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对涉嫌违法的事项认真调查核实,精准裁量处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救济等合法权利,处罚裁量要合理适当、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禁止以机械教条、简单粗暴的方式套用法律条款,积极有效发挥《清单》的指导作用,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给予处罚的,要严格依法处罚,不得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现象。

二、适用条件

(一)各案件办理机构及业务科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清单》。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和(或)警告等较轻处罚的,不得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本《清单》;同时有相关行为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为应当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本《清单》。

三、注意事项

(一)本《清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造成清单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主。

(二)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引导当事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三)《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完善相关执法文书,做好相应文书归档工作。


附件:同心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同心县人民政府    承办: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40007宁公网安备64032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