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9/2021-00038 发文时间 2021-05-19
发布机构 同心县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条件、流程等事项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条件、流程等事项


一、提出复议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代理人为律师的,供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

需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确权、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等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如实填写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条文摘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案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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