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0/2021-00239 | 发文时间 | 2021-02-11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财政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同心县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完善依法决定,提高决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局法制机构人员对拟作出决定的主体、事实、依据、程序等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以下内容属于重大执法决定(以下简称重大决定):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三)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处罚;
(四)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五)对企业和个人截留、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挪用、无偿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六)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
(七)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和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八)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九)对外资企业未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合作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置账簿的处罚;
(十)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通则列支成本费用,违反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十一)对被监督对象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威胁、打击、报复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十二)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缓收、不收财政收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行为的财政处罚;
(十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或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或挪用、截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十四)其他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同心县财政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重大决定承办业务科室应当积极协助本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同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拟作出重大决定的基本情况及处理意见;
(二)与该决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法制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业务科室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业务科室向法制机构提供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七条 承办业务科室应当在重大执法决定办结的限期内,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相关材料给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法制机构接到送审材料后,应建立受案登记。
第八条 重大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包括目录,法律文书,取证材料);法律手续是否完备,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处罚是否适当,强制措施运用是否正确,有无越权办案等。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
(二)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上述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对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四)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向班子提出的其它问题.
第十一条 同心县财政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执法决定时,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就该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本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法制机构提出专项预算方案,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意见。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决定承办科室未依照本制度提请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导致决定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同心县财政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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