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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的公告
来源: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表日期:2025-10-20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严格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5〕10号)要求,规范我县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同心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同心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房屋租赁代理等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备案时限

存量机构备案:已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须于2025年10月30日前完成备案手续,逾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新设机构备案: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应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0日内,先到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政务大厅办理备案,再登录“宁好房”平台完成资料注册录入。

变更/注销备案: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含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从业人员等)发生变更,或机构终止经营的,须自变更、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手续。

三、备案流程及所需材料

已在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政务大厅完成前期备案的中介机构,通过“宁好房”平台线上提交材料、“互联网+智慧房产”服务平台线上审批的方式办理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一)线上材料提交

中介机构登录“宁好房”平台(登录入口:https://www.ninghaofang.cn/estateServicePlatform/portals/homePage.jsp),按系统提示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

机构备案材料: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房地产经纪”相关内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机构经营场所证明(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任选其一)。

分支机构备案材料(如有):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总机构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证明文件(需加盖总机构公章)。

从业人员材料:

从业人员身份证、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线上审批对接

中介机构完成材料上传后,须主动联系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工作经办人,告知材料已提交至“宁好房”平台。工作人员将通过“互联网+智慧房产”服务平台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宁好房”平台消息通知及短信形式,同步反馈至机构指定经办人。

(三)材料补正与备案完成

若材料审核不通过,中介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补正材料并重新提交;逾期未补正的,需重新发起备案申请。

材料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将在“互联网+智慧房产”服务平台完成备案登记,中介机构可登录平台查询备案结果。

四、备案管理要求

中介机构须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备案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分支机构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证明、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信息(含姓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材料,接受社会监督。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从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或代收服务费用。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中介机构须及时通过“宁好房”平台更新材料,并提交变更备案申请,确保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五、其他事项

备案咨询:在平台操作、材料准备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可联系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咨询联系人及电话,获取指导帮助。

联系人:白雯雯   联系电话:17795321631

违规处理:未按本公告要求完成备案的中介机构,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备案资料的,将限制其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暂停其网签功能。

请各房地产经纪机构高度重视备案工作,严格遵守本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手续,共同维护同心县房地产经纪行业良好秩序。

特此公告。


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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