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增强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我县辖区范围内一般湿地名录依据国土“三调”进行重新认定,现对调整后确定的152处2550.3669公顷湿地列为一般湿地名录管理,现予公布。先前已发布的一般湿地名录自然废止。
附件:同心县一般湿地名录信息表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