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第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野生蝎子及其它野生动物,严禁乱捕、贩卖野生蝎子等及其它野生动物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捕捉野生蝎子及其它野生动物。
二、严禁进行野生蝎子及其它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加工利(食)用行为。
三、严禁非法运输、携带野生蝎子及其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继续进行非法捕捉、交易、加工、运输、利(食)用野生蝎子的,尤其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蝎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正值蝎子繁殖期,广大群众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确保野生蝎子野外种群的安全,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打击,坚决制止滥捕野生蝎子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对捕捉、交易、加工利(食)用、运输、携带野生蝎子及其它野生动物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举报电话: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0953-8022114
同心县公安局 0953-8038570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30日
(附加解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6月26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第17号》,制定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野生蝎子列为“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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