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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司法局依法对两名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处分
来源:同心县司法局 发表日期:2025-04-29 访问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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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时进行打卡,且工作人员拨打其定位手机电话也无人接听,存在人机分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训诫一次。

社区矫正对象顾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多个时段均未在APP上按时打卡,司法所在社矫群里通知后,也未按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态度散漫、尊法守法意识淡薄,不服从司法所管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训诫一次。


教育警示及效果


同心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按规定依法对违规的社区矫正对象下达训诫决定后,及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学习。学习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典型案例分析等。通过此次教育学习,二人均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性,承诺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警示提醒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管理规定。按时打卡、保持通讯畅通是社区矫正对象应尽的基本义务,任何侥幸心理和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望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格约束自身行为,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期间不出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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