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2/2022-00016 | 发文时间 | 2022-03-04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经同心县国土空间规划专题领导小组2021年第2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开展中核同心县泉眼100MW/200MWh储能电站项目拟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编制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中核同心县泉眼100MW/200MWh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面积
韦州镇旧庄村部分集体土地1.9751公顷,具体位置以项目的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收土地用途
用于中核同心县泉眼100MW/200MWh储能电站项目建设。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项目永久征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执行,水浇地每亩28000元、旱耕地按不低于所在片区综合地价0.6倍即每亩168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中药材等农作物参照当年市场价按产值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三)项目临时征地参照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卫至贵阳输气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213号)规定,即水浇地每亩2400元,旱耕地每亩1100元,灌木林、人工草地每亩1420元,天然草地每亩600元。
(四)临时用地复垦,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的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使用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五、安置和社会保障方式
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韦州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如未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韦州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当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由预旺镇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七、本项目在未取得项目用地批复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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