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2/2024-00019 发文时间 2023-12-14
发布机构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心县2023年国土空间规划专题领导小组第3期会议研究决定将豫海镇城北村、兴隆村、城一村集体所有农用地1.0935公顷(其中耕地0.8244公顷)、未利用地0.0202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将豫海镇国有农用地0.0178公顷(其中耕地0.0178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以上土地共计1.1315公顷,作为同心县2023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2023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3319号)。

二、征地用途

城镇道路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项目用地位于豫海镇城北村、兴隆村、城一村,转用土地共计1.1315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豫海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312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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