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2/2023-00077 发文时间 2023-08-29
发布机构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心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2年第33期)研究决定,将兴隆乡李堡村、王团村、王大套村、冯川村、黄谷村集体所有农用地26.8056公顷(耕地2.3132公顷)、未利用地0.3125公顷征收转用为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6972公顷,将国有农用地3.563公顷(耕地0.51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1862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以上土地共计32.5645公顷,作为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段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省道103线同心至海原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3〕189号)。

二、征地用途

公路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项目用地位于兴隆乡李堡村、王团村、王大套村、冯川村、黄谷村,征收、转用土地共计32.5645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兴隆乡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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