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2/2023-00058 | 发文时间 | 2023-06-28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心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0第64期)研究决定,将豫海镇城北村、兴隆村、兴隆乡李堡村集体所有农用地3.0112公顷(耕地2.4788公顷)、征收转用为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317公顷,将同心县中心林场、宁夏农垦长山头农场、豫海镇国有农用地6.8804公顷(耕地0.794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2556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以上土地共计10.2789公顷,作为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同心段)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同心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3〕134号)。
二、征地用途
供水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项目用地位于豫海镇城北村、兴隆村,兴隆乡李堡村、同心县中心林场、宁夏农垦长山头农场,征收、转用土地共计10.2789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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