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2/2021-00002 | 发文时间 | 2021-01-14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豫海镇城北村、兴隆村集体所有农用地5.3827公顷(耕地4.8356公顷)、未利用地0.4296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8653公顷;将豫海镇0.3627公顷国有农用地(耕地0.114公顷、林地0.1832公顷)转用为建设用地,使用原国有建设用地0.0015公顷,以上土地共计7.0418公顷,作为同心县2020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2020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20〕170号)。
二、征地用途:工业及基础设施用地
三、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该项目用地位于豫海镇城北村、兴隆村,征收集体土地7.0418公顷,具体以批准的勘测定界坐标为准,地类以现场核实为准。
四、其他有关事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豫海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