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324022/2021-0002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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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通告》(吴政通字〔2020〕12号)等有关规定, 现就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防火时间
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全年为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
县域内所有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城市建成区除外)为森林防火区;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森林高火险区;全县境内所有草原为防火区,其中:张家塬乡、马高庄乡、预旺镇、田老庄乡、兴隆乡为草原极高火险区,下马关镇、韦州镇、王团镇、石狮镇为草原高火险区。
三、禁火规定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在划定的森林高火险管制区,规定的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
3、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生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
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电网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二)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户人,应当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违规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请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或报告县自然资源(0953-8031119)或县应急管理局(0953-8021688)。各单位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本通告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并相互转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