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8/2022-00034 发文时间 2022-04-21
发布机构 同心县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县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同心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县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全县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按照民政厅统一安排,我县采取线下年检的方式组织年检,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1年6月30日前在我局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二、需提交的材料

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样表,填写内容应如实反映年度活动开展情况。

1、《年检报告书》

(1)年检社会组织需提供2021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

(2)一年未参加年检的需提供2021年《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和2020年度补检相关材料(参照正常年检材料准备);

2、财务报告

年检社会组织需提供2021年年度银行对账单;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2021年度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安排。

三、年检程序

1、全县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于310日开始,各社会组织认真组织自查,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检报告书》和登记证书副本等资料于2022年5月31日前报送我局进行年检。

3、年检结束后,7月底向社会公告年检结论。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四、年检结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年检结论。

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作出年检“基本合格”结论:

(1)需要进行变更登记,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及其他不符合登记管理要求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督促按时整改的;

(2)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开展活动不经常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及换届后没有及时报备的;

(4)上年度被列入异常名录,按要求进行整改,但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把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写入章程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4)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5)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6)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7)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8)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9)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0)设立分支机构的;

(11)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星级社会组织年检结论。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中关于“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3年免检,4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免检,3A级的社会组织1年免检”的规定,对自治区民政厅授予3A级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免检,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但须在免检时限内将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印章。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年报工作,依规召开理事会分析总结工作,明确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填报,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

(二)如实填报。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填报年检年报资料,不得漏填漏报,上报的年检资料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必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按时完成。各社会组织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于5月31日前报送年检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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