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324001/2024-0000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2-13
责任部门: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3-12-15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同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严格审批决策程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吴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同心县范围内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中央及自治区预算内资金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一般债券等政府债券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发改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生成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谋划生成应符合同心县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符合财政可承受能力

第五条争取中央预算内、自治区预算内统筹、国债、地方债等投资项目,应严格对标各投资专项明确的支持范围、建设内容等条件,确保本级配套资金来源可靠,并明确在上级支持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投资申请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发改部门应该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条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同时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总投资5000万元—1500万元(含)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根据本办法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者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前,申请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以采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结果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发改部门委托开展或组织的项目咨询评估,产生的咨询费用由发改部门承担并纳入县财政预算。论证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坚持节俭节约和预算不超过概算、结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落实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资金审查意见或承诺函。项目一经立项,不得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投资概算等内容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按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审批部门进一步落实投资审批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创新举措,对报建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要实行并联审批,加快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依法合规加快推进土地征收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项前期手续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得逾期。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资金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资金筹措、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质量监督负完全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和过程管控,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杜绝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发生。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请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月。有国家部门颁布行业标准的,从其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或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每月向发改、财政部门及分管副县长报送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第十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发改、财政、审计、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督管理。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  本办法自2024113起试行,试行期2年。《同心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同政发 [2021] 93)同时废止。

二十一  社会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参照《同心县全过程审批管理基本流程图》。



同心县投资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基本流程图




附件: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