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324001/2021-0013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7-15
责任部门:同心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1-07-15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已经吴忠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5〕58号)及《吴忠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吴党办发〔2016〕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和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体制机制。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整体节支率不低于7%。

二、参改范围

(一)参改机构情况。

列入本次车改的机构为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共计75个,其中:党委部门9个,分别为纪检委、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政研室、编办、老干部局;人大机关6个,分别为人大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人大代表联络与选举工作委员会、农业与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政府部门24个,分别为政府办、发展和改革局(含价格监督检查所)、监察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林业局(含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统计局;政协机关7个,分别为政协办、提案委员会、学习法制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审判检察机关2个,分别为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群众团体8个,分别为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文联、残联、工商联、伊协;乡镇11个,分别为豫海镇、河西镇、丁塘镇、王团镇、韦州镇、下马关镇、预旺镇、张家塬乡、田老庄乡、马高庄乡、兴隆乡;参公事业单位8个,分别为党校、档案局、扶贫开发办公室、粮食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党员电教化教育中心、劳动就业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中央驻同单位和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二)参改人员情况。

参加本次车改的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据此,确定全县参改行政编制1218名,实有人员1247人,其中:厅局级副职2人、县处级正职3人、县处级副职27人、乡科级正职268人、乡科级副职333人、科员614人。

(三)现有公务用车情况。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全县参与公车改革的75个行政和参公单位共有公务车辆编制数301辆,其中一般公务车148辆、执法执勤车辆122辆、特种专业技术车辆31辆。

(四)现有司勤人员情况。

全县参与公车改革的75个行政和参公单位共有司勤人员140人,其中:在册正式司勤人员53人、其它岗位代驾人员83人、自聘司勤人员4人。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务交通保障机制。

1.对参改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11个乡镇工作人员在镇政府方圆10公里范围内,县直各部门、中央区市驻同各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区域(东至湾段头沟、西至福银高速公路、南至金三角中石油加油站、北至同德慈善园管委会)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跨区域公务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2.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对未参改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3.对特别重大的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由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1.我县执行国家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国家机关150%的规定。我县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划分为6个档次,具体标准为:副厅级每人每月175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08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90元,科员及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30元。县处级正职3人,月发放交通补贴3600元;县处级副职27人,月发放交通补贴29160元;乡科级正职268人,月发放交通补贴201000元;乡科级副职333人,月发放交通补贴229770元;科员614人,月发放交通补贴386820元。参改各单位车辆移交封存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核拨公务交通补贴。中央驻同单位和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地公务交通补贴同步发放。

2.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可自主选择从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用于集中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的问题,统筹比例原则不得超过本单位补贴总额的10%,具体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

(三)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1.鼓励县、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公车改革,确因工作环境所限或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保留工作用车,需保留车辆要优先从本单位参改车辆中选择,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2.各乡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人口规模等因素,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原则保留应急通信车辆不超过2辆。保留的应急通信车辆由11个乡镇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3.改革后,设立同心县县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对于保留的公务用车,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交由该中心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保障跨区域远距离公务出行。纳入服务平台的车辆也可用于地方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4.允许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适当保留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县直各部门一律不再保留一般公务用车(特种车辆除外)。党委和政府承担机要交通、通信应急、保密工作任务的用车按照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

5.改革后,居家在异地的副处级以上干部,节假日往返的交通车辆,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发生费用统一核算,费用自理。同时,日常上下班,副处级以上干部交通工具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发生费用统一核算,费用自理。

(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1.中央明确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中涉及我县的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纪委(监察)、司法局、农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8个部门。

2.根据中央规定,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县直机关按照保留比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同时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2年内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统一管理、统一保障。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3.改革后,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与县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合并建立,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对中央明确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以外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确定发改局(物价所)、工信局、教育局、宗教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文广局、卫计局、审计局、安监局、扶贫办、残联、科协等17个单位承担行政执法和行政特种职能的部门,配备一定车辆,纳入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保障。

(五)关于配备公务用车意见。

确保7%节支率前提下,全县拟定保留公务车辆编制174辆。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现有车辆中自选留用;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在现有车辆中选取轿车留用。

1.执法执勤车辆110辆。拟定保留一线执法执勤车85辆(纪检委4辆、法院8辆、检察院5辆、司法局7辆、公安局47辆、农科局3辆、市场监管局8辆、林业局3辆)。保留特种技术车辆25辆(法院8辆、检察院2辆、公安局14辆、市场监管局1辆)。

2.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执勤平台用车29辆。拟定保留行政综合执法行政特种职能车辆21辆、应急救援车5辆、调研接待用车3辆。

3.其他保障用车35辆。拟定保留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2辆(县委主要领导1辆、政府主要领导1辆)、机要通讯车17辆(公务用车服务中心5辆、11个乡镇各1辆、留用机动编制1辆)、应急车16辆(公务用车服务中心5辆、11个乡镇各1辆)。

(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优先聘用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未聘用的在册正式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不得简单推向社会。提前离岗的人员限制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人社局负责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办法,并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七)公开规范处置公务车辆。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核定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县财政局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处置结果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八)费用测算及节支率。

改革前公务车辆年运行总费用为2898万元,其中参改车辆321辆,年运行费用1887万元;司勤人员140人,年需费用915万元;车辆购置费96万元(以2012年实际购置测算)。

改革后年运行总费用为2681万元,其中:实际保留车辆为174辆,年运行费用1220万元(含车辆更新198万元);保留司勤人员67名,年费用437万元;参改人员1245人,年发放公务交通补贴1024万元。

综合测算,公务用车改革后,车辆运行年费用及公务交通补贴总费用支出2681万元,比改革前节约支出217万元,节支率7.48%,严格限制改革后租赁车辆等其他支出发生。

改革后每年更新购置测算,单车更新期为15年,更新率为6.7%,排量在1.8以下标准计算,严格控制车辆更新费用。

四、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实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公务用车编制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2014〕293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需要统一喷涂标识。

(二)完善财务管理。各部门要建立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严格限制租赁车辆等其它支出发生。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防止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负责制定相关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严格工作纪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车改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注重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做法、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心县各级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加快构建新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吴忠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吴忠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心县各级党委部门、人大机关、政府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级党政机关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以及其他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保障机要通信工作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长期固定装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车辆。

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以及其他车辆,是指按照规定予以实物保障的相关岗位配备工作用车以及按照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第四条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编制管理、经济适用、规范有序、节能环保、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六条公务用车编制是各级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的依据,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

第七条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三定”方案和业务需要等因素全面考虑,从严控制,合理核定。

第八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以及其他车辆的编制,实行分类核定。

第九条同心县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如下:

(一)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编制核定标准:鼓励同心县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工作需要或特殊需求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经批准后,予以核定定向化提供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编制。

(二)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同心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数量,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经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其他政府机关确需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的由同心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三)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严格按照《同心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核编保留。

(四)非执法执勤部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标准:非执法执勤部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原则上不予核定,确因中央部委要求,业务所需保留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编制。

第十条同心县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实行控制数管理。改革初由吴忠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满足保障业务、符合节支率条件下,确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数,报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复。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各级党政机关因机构或人员编制变化需要增减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编制数量的,由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程序核定编制。

第三章  配备管理

第十二条同心县各级党政机关根据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编制和现状,编制年度车辆配备更新计划,由同级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同心县各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同心县各级党政机关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轿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带T)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国产轿车。

(二)小型客车(7-15座)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车辆。

(三)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道路交通条件限制或担负抢险救灾等应急任务的部门(单位),可适当配备排气量控制在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含SUV)。因特殊情况需配备超标准车辆的,由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报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上述车辆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车辆,以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十五条同心县各级党政机关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央部委要求,由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公车改革后,逐年增加各级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用车配备国产自主品牌新能源车辆比例。

第十七条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计划统一购置车辆配备给市、县(市区)或所属部门(单位)的,应报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批准后方可配备车辆。没有空编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接受上级配备的车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同心县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车辆应当集中管理,统一审批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维修保养成本。实行车辆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执行车辆费用的单车核算、公示和奖惩制度。除执行特殊任务的用车外,车辆应当执行回单位存放及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完善车辆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同心县各级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黑体、绿色、不小于10CM、前门外两侧居中直观位置)、卫星定位、车辆号牌定段等管理,推进车辆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全程有效监管。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标识,但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进行单独登记和报同级纪委备案,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同心县各级党政机关重要和大型公务、接待活动等用车,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同心县各级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不得借用、占用、换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和个人赠送车辆,不得借项目名义或违规使用项目资金购置车辆,不得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不得将使用车辆注册在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名下。

严禁为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新增配置和内饰不得超过购置价格的2%)。

第二十二条定向化保障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同心县各级党政机关的车辆注册登记、转移过户、号牌变更,未经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车辆处置,是党政机关对其占有、使用的车辆,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出售、出让)、报废等。

第二十五条车辆处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则。车辆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得处置。

第二十六条处置车辆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车辆,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处置。

第二十七条车辆处置应当由车辆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经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审核,提出处置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对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技术鉴定,应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合规后报批处置。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车辆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车辆资产、会计账务处理以及办理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车辆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同心县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车辆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履行相应责任的监督检查,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考核内容。要定期内部公示车辆编制、配备、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对违反规定采取虚报、瞒报手段取得编制、擅自增加编制、违规配车、违规用车、违规操控中介机构和隐瞒、截留、挪用处置收入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同心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定向化保障用车配备、使用、处置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同心县公车制度改革方案发布之日起执行。



同心县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管理办法


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同心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推进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和《吴忠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分为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坚持满足一线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按照“保障业务、规范管理、降低成本、加强监督”的原则,做到改革与保障兼顾、管理与规范并重,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

第四条严格限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范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按照2011年自治区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明确的10个(中央17个部门)部门(系统)口径,即纪委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农业、地税、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10个部门(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除上述明确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外,确有地方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在严格认定车辆保障必要性的前提下,经吴忠市各级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保障范围。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原则:

(一)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依据部门(系统)现行机构设置和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指专项执法执勤编、公安专项编、行政执法编等)等因素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以车辆长期固定装载专业技术设备为标准,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车辆,严格编制控制。

(四)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六条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

(一)同心县保留一线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不超过测算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扣除其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数后的70%。现有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为1辆的不再压缩。

(二)自治区明确的10个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之外的其他承担地方执法执勤职能部门(系统)的用车,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统一纳入综合执法执勤平台管理,统一保障。

(三)经审核核准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执法执勤用车予以核编保留。

第三章  保留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保留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编制数控制,保留比例超过确定比例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从部门交通补贴总费用中按每年每辆6万元扣减,保留比例超过90%的,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八条党政机关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同心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第四章  取消与处置

第九条党政机关车辆除按编制核准保留的外,其他车辆一律取消。

第十条核准取消的执法用车根据《同心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公平、保值增值、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置。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改革初期,党政机关要科学制定本部门保留和取消执法执勤用车方案,并报同心县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经吴忠市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程序审核后,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改革完成后,因机构和人员编制变化需调整执法执勤用车数量的,由同心县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程序审核后,报自治区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程序核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要严格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四条同心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要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等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同心县小汽车定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心县党政机关车辆管理,规范涉改车辆处置行为,确保车辆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车改公信力,根据《吴忠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同心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心县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涉改车辆处置。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同心县党政机关(以下称参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批准核减取消的车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同心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党政机关车辆处置管理制度,批复车辆处置申请,确定并公布车辆的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和回收拆解机构范围,承担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参改单位是本单位车辆处置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处置车辆的清查统计,资料收集、整理、移交,申请转移登记、处置收入上缴和账务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处置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车辆的处置遵循公正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参改单位车辆除按编制核准予以保留的外,其它车辆一律取消。车辆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处置。

第八条参改单位处置车辆必须产权清晰、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证件齐全、附件齐备、车容整洁。

第四章  确定定点服务机构

第九条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和回收拆解机构中,选定若干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处置车辆的鉴定评估、拍卖和回收拆解。

第十条车辆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和回收拆解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和回收拆解机构;

(二)具备国家核发的相应资质;

(三)注册时间3年以上,且近3年正常开展业务;

(四)拍卖机构应具有一定规模的车辆停放展示场地。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处置程序:

(一)车辆清查登记。

参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处置车辆进行清查盘点,并将取消车辆停驶封存,齐备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确保车辆违章违法罚分罚款和高速公路ETC账户等清零,车辆年检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

(二)委托定点服务机构。

依据参改单位汇总处置车辆信息,在政府采购确定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和回收拆解机构范围内,财政部门对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和回收拆解机构配对分工后,参改单位负责本单位处置车辆的鉴定评估工作、协助拍卖工作。

(三)处置申请与批复。

参改单位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财政部门对参改单位提出的车辆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处置批复。

(四)处置实施。

1.移交车辆。

参改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意见,将核准拍卖的车辆按规定时限、地点移交财政部门集中处置,将核准报废的车辆移交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机构。

核准拍卖的执法执勤车辆,由执法执勤单位自行拆除警用设施,并将车辆外观喷漆恢复为一般公务用车状态。

参改单位完成车辆移交后,由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公务交通补贴的始发时间。

2.分类进行处置:

(1)拍卖。财政部门按规定委托确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拍卖车辆。公开拍卖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价。

参改单位依据批复文件、车辆过户凭证,按规定协助办理相关车辆转移过户手续。

(2)报废。参改单位依据批复文件、车辆报废凭证,按规定办理相关车辆报废工作。

(3)转让。参改单位依据批复文件、车辆过户凭证,按规定办理相关车辆转移过户手续。

(五)车辆转移、注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据财政部门批复处置车辆文件,依法办理各参改单位的车辆转移、注销等相关业务。

(六)收入上缴。

参改单位车辆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七)财务、资产账目调整。

参改单位依据车辆处置批复文件、车辆过户凭证(交易凭证)或报废凭证,按财务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定及时调整财务、资产账目。

(八)汇总上报。

参改单位在全部车辆处置完成后,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车辆处置手续和收入上缴情况明细,申请注销车辆资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同心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

(三)瞒报、错报、漏报处置车辆以及车辆关键信息的;

(四)不配合车辆处置工作,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处置应处置车辆的;

(五)违规进行取消车辆鉴定评估和拍卖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舆情反馈机制,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同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实施办法


为推进全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员,切实维护司勤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县机关公务员用车制度改革平稳顺利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宁党办〔2015〕58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同心县行政区域内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以下简称车改单位)一般公务用车驾驶、维修等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

二、安置分流原则

(一)公开竞争择优。参改单位应当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二)自行消化为主。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由本单位自行安置;本单位无法安置的,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负责安置。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在政策允许和自愿的基础上可转入本单位的其他岗位。

(三)提前离岗。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提前离岗或辞职自谋职业。提前离岗的司勤人员,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辞职自谋职业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解除劳动合同。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含占聘用编制聘用以及单位自主聘用)的司勤人员,由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实施培训转岗。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和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培训转入到单位主管的后勤服务性工勤岗位或调入、转换到新成立的车改服务中心。

三、安置途径

(一)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安置。

1.提前离岗。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可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2.内部转岗。在本单位编制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3.工作调动。通过培训调入有空编的本系统事业单位或其他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工作,或调入新成立的车改服务中心工作。

4.辞职自谋职业。本人经批准可辞职自谋职业。

(二)非在册正式(含占聘用编制聘用)司勤人员安置。

1.转岗或转换。在政策允许和自愿的基础上可转入本单位的其他岗位,或转换到新成立的车改服务中心。

2.终止劳动合同。非在册正式(含占聘用编制聘用)司勤人员,在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前劳动合同到期的,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宁党发〔2008〕68号)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不再与本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3.解除劳动合同。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前,非在册正式(含占聘用编制聘用)司勤人员合同未到期且未转岗的,按照《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宁党发〔2008〕68号)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三)单位自主聘用司勤人员安置。

1.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自主聘用的司勤人员,在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前劳动合同到期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不再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前,单位自主聘用的司勤人员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司勤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3.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者协商确定后,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各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补偿政策

(一)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补偿。

1.经批准办理提前离岗的,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2.经单位批准辞职自谋职业的,按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计算方法: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暂时办法》(宁人发〔2003〕118号)规定,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3年的全额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工作1年发给2个月全额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机关工人含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事业工勤人员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经单位批准辞职自谋职业的司勤人员,属于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制职工,其工作时间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属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按国家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今仍未参保的,按(宁人社发〔2014〕30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补缴至1986年10月。

(二)非在册正式(含占聘用编制聘用)司勤人员的补偿。

1.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在2001年10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每满1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2008年1月1日后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月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10月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支付经济补偿)。

2.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月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单位自主聘用司勤人员补偿。

1.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在2001年10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每满1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2008年1月1日后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月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10月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不支付经济补偿)。

2.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月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退回原单位时,不予经济补偿。

五、相关规定

(一)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转岗后,其它待遇根据新岗位确定。

(二)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和单位自主聘用司勤人员在本单位服务期间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以单位名义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和失业保险补缴手续(从本单位实际服务年月起补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补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的司勤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不适于《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应于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前落实正式在编司勤人员新的工作岗位;提前30日由用人单位向不再聘用的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和单位自主聘用的司勤人员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完成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和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提前30日向借用司勤人员发出返回原单位工作的通知书,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五)在册正式、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和单位自主聘用司勤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在单位公务经费中列支。

六、再就业服务

公车制度改革中失业司勤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和免费的就业创业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专门人员实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对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要及时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做好思想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八、在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期间,如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按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九、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同心县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同心县行政综合执法执勤平台车辆管理,确保综合执法执勤车辆有序运行,根据《同心县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和《同心县县级机关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县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用于保障除中央明确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涉及我县8个: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纪委(监察局),司法局,农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以外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15个部门。具体有:发改局 (价格违法,反垄断执法)、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设和工程招标监督执法)、水务局(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卫计局、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文体旅广局(市场秩序监督)、审计局、宗教局、扶贫办、工信局、教育局。

第二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县级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管理的所有车辆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除《同心县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和《同心县县级机关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县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外,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使用本平台车辆或超出使用范围使用车辆。

第四条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县级机关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车辆的管理、调派、维护、更新。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纳入县级机关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的车辆,要由县机关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安排,做到有利公务、勤俭节约、运转高效。

第六条县级机关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管理的车辆,原则上固定专人驾驶,每年根据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第七条除特殊情况经县机关服务中心批准外,车辆一律在县行政中心地下车库指定区域集中停放。

第八条驾驶人员在实施出车任务时,在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后根据派车单出行,并在任务结束后进行入库登记。

第九条管理员有权对无派车单的车辆拒绝放行。

第十条除执法执勤检查、突发事件处置外,驾驶员一律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门口及居民区内(市区外需在宾馆住宿除外)。

第三章  车辆调度

第十一条用车申请:

县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公务出行车辆由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各相关主任审签后交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派车。

多部门(单位)同时参与的公务活动,由牵头部门(单位)履行用车手续;

用车单位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车辆,须至少提前一天填写《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申请单》,经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服务中心进行安排;

紧急情况下使用车辆,应填写《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申请单》,经用车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服务中心进行安排。特别紧急情况下的执法和应急用车,可由用车单位负责人电话或口头告知县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后,先派车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服务中心在收到各单位的用车申请后,根据用车单位的用车性质、时间、里程等信息提出安排意见,填写派车单,经服务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人员按规定出车。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单位提出的用车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接到出车任务后,要根据派车单的内容及时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出车。

第十五条管理员要根据派车单规定的出车时间,在进行登记后将车辆放行,并在任务结束后做好入库登记。

第四章  车辆维护

第十六条驾驶人员为车辆保养维修第一责任人,驾驶人员要对所驾车辆车况做到心中有数。勤检查、勤保养,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第十七条严格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做好车辆的初驶保养、换季保养、行程保养。坚持“三检”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收车后检查。

第十八条车辆保养维修实行申报制。车辆确需保养维修的,修车时必须先向车队队长汇报,然后由队长开具车辆送修单。送修单要写明保养维修的项目及预算金额,报县机关服务中心批准。

第十九条车辆保养维修要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维修企业实行定点制。保养维修时要按照送修单审批的项目在驾驶人员的参与下进行,并将更换的零部件交回服务中心集中处理。

第二十条在行驶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驾驶人员在协助用车单位做好车辆安排后,电话报机关服务中心同意后可自行维修,费用由驾驶人员垫付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车辆在保修期外出现故障需到4S店进行保养维修,需经县机关服务中心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车辆装饰的购置、保养、更新,由县机关服务中心经过市场调查后,确定2-3家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服务优良的保养企业进行保养。审批程序按照维修程序进行,每年对达不到服务要求的企业进行更换。同时,车辆装饰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车辆清洗每车每月可到确定的保养企业清洗4次,全年不得超过48次。费用由县机关服务中心按季度进行结算。驾驶人员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清洁,车内空气无异味。

第五章  油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行油料单车管理,一车一卡,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十五条在车辆移交时,以所交车辆已行驶的里程为基数,根据车辆的类别、型号、排量、购置年限、使用程度等因素核定车辆的综合油耗由驾驶人员包干。对超过核定油耗的扣发驾驶人员的相关费用;节约的油耗对驾驶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车辆油料使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加油,服务中心每月进行核算并报县机关服务中心审核。

第二十七条车辆因公外出需购油,应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加油站加油时,由驾驶人员电话请示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实行现金结算,归队后按程序报销。

第二十八条严禁给外单位和个人车辆加油。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外单位车辆加油时,须经县机关服务中心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车辆行驶里程要与车辆实际用油量相符,每月对车辆行驶里程、用油情况、过路过桥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章  审验、保险

第三十条车辆审验由驾驶员在审验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其它车辆审验日期和出车任务安排情况统一进行安排。

第三十一条驾驶人员根据服务中心安排的审验时间,要提前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并处理好车辆违章。违章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车辆保险由驾驶员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服务中心负责人根据其它车辆保险日期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第三十三条因驾驶员原因造成车辆脱审、脱险的,出现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扣发当月出车补助;因服务中心负责人原因造成车辆脱审、脱险的,出现后果由服务中心负责人承担责任并按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七章  安全行驶

第三十四条公务车辆执行公务时,应自觉服从公安交管部门的管理,严格按指示灯(牌、线)行驶,不得开霸王车、特权车,不得超速行驶,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礼貌行车。

第三十五条在夜间、雨雪天、雾天、大风天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行车时,要做到慢行慢刹、保持车距,提防桥梁(涵洞)、注意行人,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六条出车前除应仔细检查车况外,还要检查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证、三角架、灭火器、备用轮胎、千斤顶等工具是否随车携带。如有缺损不得出车。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加强车辆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文书信息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对车辆档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

第三十八条车辆档案内容应涵盖车辆基本参数、登记日期、工具配置、保险购置、维修保养、燃油消耗、轮胎更换、驾驶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车辆文书档案要保存车辆维修保养、保险购置等各种费用结算时产生的清单、票据、手续等。

第四十条归档信息材料记载必须与事实相符,准确反映车辆真实情况和运行状态。

第四十一条车辆上缴、报废、转出等信息变更要及时计入档案,确保信息完整。

第四十二条要安排专人对车辆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同时要录入电子信息。

第九章  节能降耗

第四十三条爱护车辆,厉行节约,严格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不断提高驾驶技术,合理降低油料消耗,减少车辆磨损,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第四十四条非特殊原因行车时,坚持中速行驶。车辆除必须携带的工具、备胎等外,尽量减少车辆空载负荷。

第四十五条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注意观察路上交通状况,平衡行驶、避免经常突然加速和刹车。

第四十六条执行出车任务时,如需等待,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停车熄火。

第四十七条执行出车任务时,要精心分析,确定合理行车路线,避免不必要的拥堵和等待,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消耗。

第四十八条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同心县机关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实施方案


为规范同心县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的管理,加快构建新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以及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紧紧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坚持制度创新,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坚持厉行节约,确保改革后全县机关公务用车安全、平稳、高效、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范围

按照《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在确保公务交通出行成本节支率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保障以下公务活动的公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调派。

1.县四套班子领导调研接待的工作用车;

2.应急救援车辆;

3.行政执法执勤公务用车,除中央明确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涉及我县8个: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纪委<监察局>,司法局,农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以外,我县承担行政执法职能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单位还有17个部门,包括发改局(价格违法,反垄断执法)、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设和工程招标监督执法)、水务局(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卫计局、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市场秩序监督)、审计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扶贫办、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教育局、残联、科协;

4.其他紧急公务的车辆保障。

(二)车辆及人员配备

1.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的车辆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配备车辆公务车辆,由机关服务中心从各涉改单位上缴车辆中选配,满足行政综合执法执勤用车需求。

2.公务用车服务中心驾驶员选配,严格按照人社局人事调配方案进行选配,年龄原则上控制在4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B1以上驾驶执照,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素质,特殊情况可放宽至50周岁。

三、运行管理

(一)用车申请

1.县四套班子领导带队调研、考察、检查全县性工作或陪同国家各部委、区市四套班子领导、区市各厅(局)的视察、调研、考察、检查等工作用车,由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各相关主任审签后交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派车;

2.综合执法执勤部门工作用车,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派车;

3.在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性事件处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及其他紧急公务的用车由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各相关主任审签后交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派车;

4.各类公务接待的用车由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各相关主任审批后交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派车。

(二)审批程序

1.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公务活动需要派车的,须提前1天填写“行政执法执勤用车申请单”(详见附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向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安排车辆。

2.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接到用车单位用车申请单后,要根据用车单位的用途、时间、里程等情况,在勤俭节约、有利公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并填写“行政执法执勤用车派车单”。

节假日,除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性事件处置外,原则上不派遣公务用车,确需用车的,需经机关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出车,但在事后补填“行政执法执勤用车派车单”。

(三)出车要求

1.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派车单”规定的时间、事由、线路完成出车任务,超出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

2.公务用车结束后,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驾驶员在“派车单”上如实填写实际用车情况,经乘车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凭据。

3.除执法执勤检查、突发事件处置外,一律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门口和居民区内。违反者将按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的责任。

4.开展行政执法执勤活动,车辆费用(含路桥费)、司勤人员食宿费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5.行政综合执法执勤车辆实行统一标识,配备GPS定位仪,便于管理与调度。

6.驾驶员在任务完成后,要在车辆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行政中心指定区域,不得擅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以外。

四、经费保障

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司勤人员差旅、车辆燃油、维修保养、年检及车辆保险等经费保障,由县财政按照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司勤人员、车辆数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正常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同心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参改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涉改车辆移交和司勤人员调动等工作,确保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严格工作纪律,落实责任监督

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要严格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选调到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的司勤人员,要及时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工作中,要服从中心的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车改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车改后各类公务用车的运行监督,对配合车改工作不力和不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本次车改工作是同心县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广泛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广大机关干部和全县人民宣传车改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效果,引导广大群众对车改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勤俭务实的发展环境。





附件: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