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324001/2021-00113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11-01
责任部门: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0-11-01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同心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同心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同心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心县各类扶贫资金投资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旨在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由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扶贫资金,吴忠市、同心县本级财政投入的扶贫资金,驻村帮扶单位投入的帮扶资金以及其他渠道投入的扶贫资金;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服务等类型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类型主要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以及扶贫资金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资产包括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扶贫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扶贫资产。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相关行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以及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各行业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县住建局和交通运输局为房屋、道路及交通基础设施资产监管责任主体;县农业农村局为产业类资产、收益类资产监督责任主体;县工信商务局为扶贫车间资产监督责任主体;县水务局为水利工程类资产监督责任主体;各村级合作社为村级扶贫资产的责任主体。



第三章  权属确定


第七条  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开发区)负责移交。

第八条  扶贫资产依据项目实施所在地和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扶贫资产产权界定,由县扶贫办、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户到人形成的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奖补受益者;扶贫资金到各乡镇(开发区)实施的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独到村实施项目资产产权归属项目所在村集体,跨乡镇(开发区)跨村实施项目的资产按投资比例量化到村集体,也可归属国有资产。

行业扶贫领域资产原则上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九条  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登记造册,明确各项扶贫资产信息。实施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包括分级台账和资产档案。县、乡、村三级对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所有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方案。

资产所有者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所有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分级逐项建立资产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产权属于县、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于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对农牧林业产业园、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村集体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对光伏设施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经研究审核后,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产权属个人的,由产权所属人自行管护。

第十一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二条  确权到个人的扶贫资产,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确权到集体的扶贫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县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扶贫资产,管理单位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相关乡镇(开发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县财政局研究审核批准,参照国有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及时上交县财政,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  对于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行业部门管理办法或制度,按规定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收费标准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请行业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所有费用参照“村财乡(镇)管”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收益和分配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根据所有权属性划分确定,主要用于低收入、边缘户、生活特困群体扶持、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管理方式,所有收益交由乡镇(开发区)农经站统一上缴县财政,按收益分配方案,依需上报申请使用,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给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部分,在二次分配时,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并公示公告,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



第六章  产权处置


第十九条产权到户的扶贫资产,原则上在脱贫攻坚及巩固脱贫效益的期间不得处置,如需处置,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执行,需到村委会提交申请,获得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情况由村委会申请,乡镇登记,审核批准,报县扶贫办备案。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处理。产权到村的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原则上不得处置。村级无法经营管理的,上报划归乡镇(开发区)经营管理。乡镇(开发区)确需处置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直部门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效益良好的原则上不得处置,确需处置的,需由主管部门拟定处置方案,会同县财政、扶贫、审计联审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批复,批复后的处置方案要履行政务公开程序,群众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情况由县主管部门在县扶贫办备案。对包括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固定资产,以及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产权所有者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对上年度扶贫资产开展清查,对上年度收益进行清算。对产权转让、拍卖、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的扶贫资产,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手续,评估结果需在本区域内予以公开公示。对股权形式的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应及时回收资产。对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按照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使用和管理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扶贫资金投入到户形成的畜禽等农业资产和大棚、棚圈、房屋等固定资产(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做好日常监督。“十三五”劳务移民房产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2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村级资产,“两委”要定期公开资产情况,乡镇(开发区)要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县直部门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县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每年对扶贫资产管护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并向县委、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