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1/2021-00276 发文时间 2021-12-20
发布机构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心县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相关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6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逐步推进我县净采矿权出让试点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意见的若干政策》(宁自然资规发〔2020〕4号)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方案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精神,以强化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为主攻方向,依法有序推进资源储量查明、土地权属清晰、符合准入条件的净采矿权出让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矿业权交易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矿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巩固资源优势助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工作目标和任务

坚持试点先行,积极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根据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要求,2022前,在行政区范围内至少完成1宗净采矿权出让试点工作。

、组织机构

(一)成立同心县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玉磊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苏泽云  县自然资源局长

成  员:周宪瑜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治国  县公安局政委

马    县财政局局长

石彦玉  县水务局局长

白耀文  县应急管理局长

马赞新  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局长

马如贵  豫海镇镇长

马英迪  河西镇镇长

马占文  丁塘镇镇长

虎    韦州镇镇长

金秀梧  下马关镇镇长

锁    预旺镇镇长

王    王团镇镇长

马福祥  田老庄乡乡长

马长生  马高庄乡乡长

海    张家塬乡乡长

李    兴隆乡乡长

马伏才  石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苏泽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苏泽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事务。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净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审查、上报出让方案审查、上报;负责配合上级发证权限单位及本级发证权限的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负责本级发证权限净采矿权出让交易委托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开展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用林手续、自然保护区及各类生态红线等方面审查审批工作;配合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林地及其附着物相关测绘征收补偿等事宜。

2.县发改局负责对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相关产业进行审查等。

3.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

4生态环境局同心局负责拟设置采矿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应急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审查审批工作。

6.县水局主要负责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水利部门法律法规等方面审查审批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8.涉及乡镇(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净采矿权出让计划中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土地、林地权属调查,做好土地、林地及其附着物征收补偿等事宜,并与土地权属人初步签订相关协议。

四、试点步骤及重点工作

(一)净采矿权定义。

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工作处理到位,使竞得人不受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等权益制约,且按规定能够及时办理采矿许可申请登记手续的拟出让采矿权。

(二)净采矿权具体条件。

应列入出让计划,并达到以下要求:

1.联合有关部门确定拟净采矿权出让范围界线

2.土地、林地权属调查清晰,无权益纠纷;涉及林业用地指标的,由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使用政策的意见,并能够配置指标

3.协调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相关补偿事宜,并与土地权属人初步签订相关协议

4.完成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以及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前期工作。

(三)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内容和步骤。

1.开展前期踏勘。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资源赋存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自然资源、发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及矿山所在乡镇对拟出让采矿权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出具书面意见。重点核查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政策,采矿权地质勘查程度和资源储量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有关要求,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存在矿业权重叠,是否符合生产规模要求,是否满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或禁止开采情形,是否适应市场需求等情况。

2.调查土地、林地情况。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林地以及地面附着物权属进行调查,确保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同时,符合用地、用林政策。

3.协调做好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相关补偿事宜,并初步签订相关协议。有关补偿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与土地权属人正式签订协议后支付。

4.编报采矿权出让计划。按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有关管理要求,编报采矿权出让计划。

5.开展出让前期工作。组织开展地质勘查,编制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评审,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等工作。

6.出让采矿权。确定采矿权出让起始价,制定出让交易方案,提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采矿权出让。

7.办理登记手续。指导采矿权竞得人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手续,以及用地、用林、环评、水保、安全等审批手续。因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不完善,导致采矿权竞得人无法如期正常开采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资源部门可撤回采矿权,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费用。

(四)净采矿权出让方式。

净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方式出让。

(五)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要求。

净采矿权出让前期涉及土地、林地确权和土地及其附着物补偿处理、用地、用林手续等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拟出让采矿权野外勘查以及有关报告和方案编制、审查、评估、交易、登记由县自然资源按审批权限组织开展

五、净采矿权出让政策

(一)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砂石土矿试点开展“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净矿”出让,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和指导采矿权竞得人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采矿许可登记以及土地、林地等手续工作。

(二)允许将采矿权出让前期投入作为出让条件,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除须缴纳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外,还应向出让人缴纳前期工作投入经费。

六、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111月底前制定本级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工作实施阶段。2021121日开始实施净采矿权出让试点,2021年4月底前完成《同心县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的采矿权出让试点目标任务。

(三)工作总结及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12月底前,县净采矿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我县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进行调研、检查,认真总结和分析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完善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制度。根据取得的相关经验,选择适当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行净采矿权出让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深化我县矿产资源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助推先行区建设有力举措,是加强我县采矿权出让管理有效抓手。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净采矿权出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机制。

(二)加强组织协调。做好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编报以及采矿权出让前期土地、地面附着物等权属调查、协调处理、签订协议等净采矿权出让前后的相关处理工作,使净采矿权出让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三)严格依法行政。要认真执行采矿权设置、出让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在净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操作、隐瞒事实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对采矿权出让前期相关工作处理不到位的,不予出让采矿权。

(四)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宣传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深度解读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政策、步骤和要求,增强协同推进的积极性、主动性,在全社会营造认同、支持、监督净采矿权出让的良好氛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同心县人民政府    承办: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40007宁公网安备64032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