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2-00947 | 发文时间 | 2022-12-20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临时) 许可和监管实施方案 |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
为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为,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3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和监管工作领导
为确保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和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成立同心县2023年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应急局局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市监局、住建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供销社、豫海镇、河西镇、下马关镇、预旺镇、韦州镇、马高庄乡、张家塬乡和兴隆乡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我县2023年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行政许可及执法检查工作。
二、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步骤
(一)发布公告。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2023年烟花爆竹许可办理公告,在县电视台公开发布。(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6日)
(二)报名登记。拟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在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间统一到县应急管理局提交《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等相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三)培训教育。对确定发证的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申请人(至少2人,包括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由自治区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培训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
(四)审批发证。对申请材料齐全、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将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开。(发证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至1月18日)
三、经营零售点要求
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执行。
四、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分配
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和我县烟花爆竹购买和燃放实际,全县拟规划在豫海镇、下马关镇、预旺镇、河西镇、韦州镇、马高庄乡、张家塬乡和兴隆乡设立临时销售点。
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相关要求
(一)严格实行零售点“两关闭”。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实物;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坚决杜绝当场试放。
(三)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20日(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6日)。许可范围限定为个人燃放类。一旦发现售卖非法烟花爆竹,将直接取消经营资质,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依法没收全部非法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办理流程和所需准备资料
同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
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办理流程和所需准备资料
一、办理流程
1、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及考试。
2、考试成绩合格后,县应急管理局向各烟花爆竹企业或个人出具《关于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有关事项的函》。
3、烟花爆竹零售企业或个人到辖区乡镇、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相关手续。
4、签订《同心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
5、制定零售场所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并向应急管理局备案。
6、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烟花爆竹零售(临时)许可证需要准备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证明(复印件);
4、辖区乡镇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
6、《同心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
7、零售场所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
8、与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签订国家制式《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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