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2-00837 | 发文时间 | 2022-10-10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同应急发〔2021〕207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开展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 |
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我县先后遭受沙尘暴、风雹、强降雨等多种自然灾害,农作物因灾减产减收,部分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面临困难。为切实做好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现就开展冬春期间需救助摸底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安排部署并抓好落实
冬春救助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遏制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重要举措,直接体现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也是各级政府急难愁盼的具体举措,直接关系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人口数量大,救助时间跨度大,社会各界关注度高。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各乡镇(开发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坚决压实责任,主动汇报并积极争取支持,早部署、早谋划、早行动。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规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法规和《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文件精神和区厅开展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要求,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和有序推进,扎实做好调查评估冬春救助需求,按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做好发放救助款物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二、深入摸底调研,精准确定对象
冬春救助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特别是要关注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受灾社会救助对象等特殊人群。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致贫返贫等情况实行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因灾倒房重建户、受灾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和受灾低保对象、受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受灾散居孤儿、受灾留守老人、受灾留守儿童及受灾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要确保将应救助的灾民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做到“不少一户、不漏一人”,并视情提高救助标准,重点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确保温暖过冬。重点结合今年灾情及群众受灾受损情况、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实事求是、合理确定冬春期间缺粮、缺衣被、缺取暖物资等情况。
各乡镇(开发区)要开展冬春需救助对象调查统计,坚持“自下而上、程序规范、全面深入、应统尽统”原则,明确冬春需救助对象范围,掌握需救助人数和资金需求等。各乡镇(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各乡镇(开发区)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审批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县应急管理局将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上报冬春生活需救助总体情况,并同步上传《同心县2022—2023年度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一览表》(见附件),明确需救助人员基本信息。
三、按时上报有关资料,确保工作环节进度
各乡镇(开发区)要按照相关要求,统筹安排好冬春救助工作的整体进度,及时落实冬春救助工作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在2022年10月20日前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同心县2022—2023年度需救助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一览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一览表》。
冬春救助实施期间,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文件精神,按时上报统计表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冬春救助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汇总本乡镇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并上报工作总结。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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