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2/2022-00132 发文时间 2022-01-20
发布机构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同心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国燃气爆炸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落实燃气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部署,进一步营造燃气行业安全稳定的运行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制度和部门职责,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2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城镇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着力完善燃气安全设施,全面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2022年底,建立健全燃气相关部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消除燃气行业重大安全隐患,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逐步淘汰安全管理水平低的燃气企业,促进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格局。

分项目标:管道燃气方面,完成既有燃气管道锈蚀、破损、占压及场站、加气站等燃气设施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整治,实施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液化石油气方面,实行实名制购气制度,完成全部用户建档工作,落实气瓶追踪溯源、“一瓶一码”、闭环配送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市场准入管理。各部门要全面整顿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管道燃气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规定,开展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证照复查,严格人员证书、设备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严格依法予以撤销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促进城镇燃气市场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县住建局牵头市监局、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职责分工落实落细相关工作)

2.排查整治日常经营行为。重点排查整治全县燃气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管道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等风险隐患,要列出隐患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责任人及时限,责令限期彻底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县住建局牵头市监局、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按职责分工落实落细相关工作)

3.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风险应急处置能力。由县住建局牵头制定全县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演练方案。重点排查相关部门及单位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及联合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分工明确,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指导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联合应急演练是否合理设置险情,增加演练中的突发情况种类,评估总结应急演练成效,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县住建局牵头,市监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配合按职责分工落实落细相关工作)

(二)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4.排查整治燃气管道及场站未按照标准设计建设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排查管道埋深及间距不足、警示标识缺失等隐患,复核燃气场站设计、建设标准,与周边建(构)筑物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县住建局牵头,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按职责分工落实落细相关工作)

5.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监督检验等问题。严厉打击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问题。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县住建局牵头,发改局、市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落细相关工作)

6.排查整治第三方施工破坏行为。重点排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第三方施工专人监护制度及应急响应机制,严厉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对违法施工引发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开展联合失信惩戒。(县住建局牵头,市监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配合按职责分工落实落细相关工作)

(三)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7.排查整治燃气管道及场站设施。完成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普查建档工作,健全完善燃气管线及设施档案资料。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重点排查老旧管道带病运行、压力管道超期未检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对2000年前建设的老旧燃气管道设施开展安全评估、提出管道更新改造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县住建局牵头,市监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违规占压。结合燃气管道普查建档工作,摸排燃气管道违规占压问题,及时制定方案予以整改。对于先有燃气管道后有占压问题的,由属地政府负责整治;先有建(构)筑物后有燃气管道的,以燃气企业为主负责整改。(县住建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各相关乡镇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管道及设施隐患。要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箱(柜)、燃气引入管、立管和管道穿越楼板部位与电力等管线间距不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管道、调压箱严重锈蚀等安全隐患,及时纳入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整改;排查居民用户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及超期使用燃气具等隐患,依法采取限气停气等措施,推进整改。(县住建局牵头,公安局、市监局、发改局、豫海镇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0.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环节。重点检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资料、监检报告、充装记录等内容,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充装,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气瓶,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非法倒装气瓶、跨区域经营等行为。各责任单位共同推进液化气气瓶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流程、全环节可追溯。(县市监局牵头,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排查整治液化气气瓶运输环节。监督指导燃气企业和气瓶运输企业开展风险自查,加强气瓶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排查运输车辆违法改装行为,建立健全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制度。大力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运单监管系统,提升气瓶运输车辆的主动预防安全风险能力,推进气瓶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2.排查整治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履行入户安检要求,加强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检查用户燃气具、气瓶、连接管、减压阀、消防设施、燃气泄漏报警器是否正常安装并使用,燃气灶具是否带有熄火保护装置,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在室内用气场所、违规使用双气源。严厉惩戒处罚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私接“三通”等行为,鼓励用户安装燃气泄漏联动保护装置。(县住建局牵头,工信局、市监局、教育局、各相关乡镇、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完成)

(六)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3.排查整治燃气具违规生产和销售。各部门要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严格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燃气具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县市监局牵头,县工信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完成)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1年12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同心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压实部门及企业责任,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安排,建立部门间协作、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政府、部门、企业及用户责任,全面摸排燃气经营、运输、维护、使用安全风险,分析燃气安全形势,找出本地燃气安全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坚持“立查立改、

边查边改”,对排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进行整治。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问题隐患,要组织行业专家对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建立问题隐患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系方式,动态更新台账清单,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整治过程中,对于不履行燃气安全责任、拒不整改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总结排查整治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责任分工

为进一步压实各部门安全责任,结合各部门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负责依法实施城镇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运维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场站规范化运营管理,督促企业按要求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燃气设施投资建设阶段的立项审批;负责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督促指导天然气调度运行,保障天然气供需平衡;负责燃气价格管理。

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开展燃气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实施燃气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加强燃气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评价质量。

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保障城镇燃气用地,配合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协助开展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占用燃气设施用地情况的认定,配合做好燃气设施与其他建(构)筑物占压的整治等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加装商用燃气报警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指导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供气质量与计量、燃气燃烧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救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落实“一岗双责”,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明确会商研判等机制的工作职责,形成上下协调联动、部门齐抓共管工作局面,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排查整治及督导检查,定期分析研判燃气安全形势,开展联合惩戒,提高燃气安全监管能力。要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燃气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二)加大执法监督。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点执法。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三)加强督导考核。县安委办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要及时制定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海报条幅、户外大屏及新媒体等形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积极推进燃气安全使用进小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医院、进学校等活动,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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