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8/2022-00149 发文时间 2022-11-25
发布机构 同心县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不断扩大产业规模,逐步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放开市场,坚持改善结构、突出重点,坚持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坚持强化监管,优化环境,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在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让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2020年,全区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政策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更加完善。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打造“颐养宁夏”养老服务品牌,实现机构和居家相融合的社区养老、医疗和养生养护相融合的健康养老、数据和服务相融合的智慧养老、基本养老和产业养老相融合的幸福养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更充分保障,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放宽准入条件

(三)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区外(境外)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区内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四)精简审批环节。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机构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优化市场环境

(五)优化政府服务。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公开办事指南,推进阳光审批,实施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网通办”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妥善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问题,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土地证明、规划、施工、建设、消防许可及环保等前置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出具土地性质、房屋权属、消防手续等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测,环保部门协调完善环保手续,公安消防部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六)完善价格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由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入住人员属于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由民政部门和运营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属于社会老人的,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同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七)推进产业化发展。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候鸟式养老、旅游养老、农家养老、会员制养老等新兴业态,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聚集度。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老年旅游、老年保险等服务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休闲健康养生养老基地,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建设能够满足老年人教育、健身、娱乐、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多种需求的老年社区和大型养老综合体。支持成立养老产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咨询、行业自律、标准制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八)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所有权方可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用于本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维修等,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运营方利用公办养老机构现有土地和房屋设施,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和运营管理。

(九)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品质

(十)推进居家社区养老一体化。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探索适合我区实际,可复制、易推广的居家社区养老新模式;逐步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平台为手段、满足老年人各种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对具有本地户籍的“三无”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加快建设智能化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整合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打造嵌入式社区养老院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保健、文化娱乐、临时托养、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承包、合作、租赁等方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将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纳入家政服务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等政策扶持范围。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到2020年,全区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

(十一)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整合改造农村闲置校舍、公共用房等资源,用于建设农村幸福院(老饭桌)、互助养老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开发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探索“以地养老、以权养老”新模式,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鼓励支持农村敬老院发挥服务优势,辐射周边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开展对农村留守、困难、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服务。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到2020年底,全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行政村的60%以上。

(十二)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按标准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优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十三)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根据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支持养老机构根据需求和能力开办老年病院、康复护理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范围,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社区老年照料机构要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切实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到2020年,全区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十四)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等最新技术手段,探索选用联网型产品,同步发送提示信息,保障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十五)加快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六、完善政策措施

(十七)强化规划约束。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自治区空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载明,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八)保障土地供应。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房屋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十九)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自治区每年安排50%以上的福彩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向居家、社区、农村和医养结合型倾斜。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从2018年起,在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中有关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开办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县(市)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及自有房屋改造的护理型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1000元,县(市)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分3年给予补助。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解决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实际困难,提高其生活质量。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支持力度,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对具备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饭桌),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每年给予适当运营补助。鼓励和支持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技工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对投保的养老机构给予保费补贴,有效防范化解养老机构风险责任,提升老年人保险保障。

(二十)创新投融资支持政策。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权股等抵押,提供信贷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上市融资。探索开展养老产业债券发行工作,对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养老产业发债申请项目,适当放宽审核政策及准入条件;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探索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改变养老用途的,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置。

(二十一)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门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培养力度,满足社会需求。“十三五”期间,全区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达到15处以上。教育部门按照国家专业设置要求,进一步明确设置标准、培养目标和内容,加快开发相关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双师型人才使用。高等院校可对养老服务专业学生在执行国家奖学金等政策过程中,给予奖励奖学金倾斜等优惠照顾。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在职培训,制定康复、护理人员服务标准,推行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推进、落实和保障机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倾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见到实效。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优化资金补助结构和使用效益。教育、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环保、税务、工商、质检、金融、价格、老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加强服务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认真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查处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加强养老服务行业自律,民政、质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体系。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

(二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颐养宁夏”养老服务品牌宣传推介,扩大品牌效应,使“颐养宁夏”养老服务品牌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成为传承孝道文化、引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强大动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拓展服务领域和载体,创建一批富有地域特色的子品牌。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及各项扶持政策,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表彰奖励优秀养老服务品牌、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人员,形成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五)加强督导检查。将养老服务业纳入自治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重点督导发展养老服务业部门任务分工以及养老设施资金扶持、用地保障、价格优惠、税费减免等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落地难”问题。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配套实施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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