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8/2022-00065 发文时间 2021-11-23
发布机构 同心县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民政局,厅属相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06号),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现就推进全区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推进全区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属性,提升发展能力。要继续发挥托底作用,重点承担政府兜底养老和公益性养老服务功能。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式运营,拓展养老机构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确保资产权属,盘活闲置资产。严禁以公建民营等改革为名,将公办养老机构资产转移到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下。明确产权单位和运营机构之间的责权关系,加强监督,坚持以提升服务能力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通过整合盘活国有资产。

(三)明确改革重点,统筹协调发展。坚持以社会福利院、老年活动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为重点,分类施策,统筹推进,确保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均衡协调发展。

(四)坚持公开公正,程序规范透明。坚持依法合规推进改革,招投标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社会力量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改革过程及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总体目标

从2017年起,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进行社会化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加大护理型床位改造力度,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服务对象

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后,要在全面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的基础上,优先保障下列对象:

(一)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失能、高龄老年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高龄老年人;

(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高龄老年人;

(四)享受自治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空余床位可为其他有需求的社会老人提供服务。

五、组织实施

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是指政府划拨土地,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整体性的运营和管理。各地在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工作中,应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取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专业化机构运营。

(一)招投标。

1. 运营方资格要求。参与投标运营方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的;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各地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2. 采取招标方式。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提高床位利用率以及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科学制定具体招标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运营方。

(二)招标文件。

确定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后,当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招标方案,发布招标文书。招标文书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风险保证金额度、前置条件、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约束性条款等内容。

新建机构,可采用设计、运营同时招标,以便运营方提前协同参与养老机构设计及后期装修等,确保设施设计、功能布局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三)签订合同。

招投标确定运营方后,由公办养老机构产权单位与运营方依法签订运营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机构服务定位,明晰国有资产、社会资本的归属和管理,明确运营方应承担的职责和合同期内应达到的目标,明确退出机制等。合同签订后,公办养老机构产权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运营管理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运营监管。

1. 服务管理。养老机构运营方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优质服务。养老机构改革后,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由政府予以保障;属于优先保障对象的,由所有权方和运营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属于其他社会老人的,由运营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2. 资产管理。各地在实施公建民营改革之前,应由公办养老机构所有权方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机构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评估、造册登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运营方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3. 评估考核。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每年对机构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进行评估考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跟踪评估运营管理成效。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解除合同。

4. 扶持政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人员培训及运营补贴等政策扶持。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应当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建立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顺利开展。

(二)建立评估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以老年人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评估为重点,对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行综合评估,并推动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标准,促进养老服务水平提升,实现国有资产与社会运营管理主体相结合的最大效益。

(三)坚持依法管理。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后,责任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合同。所有权方应当积极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指导运营方强化服务与管理。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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