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4/2024-00025 发文时间 2024-03-11
发布机构 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豫海澜湾B区营业房选房安置细则
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豫海澜湾B区营业房选房安置细则

按照县委、县政府拆除一片、使用一片的棚改总体要求,全面、有效解决我县棚户区改造安置问题,县委、县政府精准谋划、科学选址,规划建设豫海澜湾B进行安置。为保障被征收人及时回迁安置,根据中共同心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762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

(二)阳光操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按序选房,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房源情况

回购豫海澜湾B15#营业8618.26,其中:10160.110285.27㎡、103103.1810460.42㎡、10560.4210685.27㎡、107103.1810860.42

三、选房对象

同心县棚户区改造一小片区一期7597.65㎡。选择产权调换(营业房)安置并已完成房屋拆除验收的被征收户(依据房屋拆除日期先后排序)

四、选房要求与规定

选房安置工作严格按照中共同心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762号)执行。

(一)实际选房面积大于协议应安置面积的,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实际选房面积小于协议应安置面积的,剩余应安置面积按货币补偿3600/㎡标准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允许拥有小平米的被征收人之间互相合并协议面积,合并的原则上必须是同一街区、同一地段,合并后按合并协议中最先序号选房;

)被征收人私改营应安置面积(包括合并后)须达到所选营业房房源面积的60%以上,方能选房;

参与选房对象要求

1.被征收人本人选房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同心县棚户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选房顺序号原件;

2.被征收人无法亲自参加选房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其选择安置房代理人选房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被征收人身份证《同心县棚户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及选房顺序号原件书面委托书

3.被征收人已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合法的顺序进行选房继承人选房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同心县棚户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选房顺序号原件以及《死亡证明》和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证明材料

被征收人在选房时要求变更产权人姓名的,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

)被征收人房屋选定后不能随意进行变更。

)逾期未能办理选房手续的处理的办法:

1.被征收人当日如果错过选房顺序的视为迟到,迟到的被征收人可在现场工作人员安排下参与当日选房;

2.本次集中安置为最终安置,在公告规定的选房期限内,对未到场参加选房、到而不选、拒绝选房、选房未结算的被征收人一律视同放弃该期安置房选房资格,并对其安置面积实施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选房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在同心电视台、同心人民政府网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选房公告。

(二)主动告知。由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安排专人按照拆除日期的先后顺序提前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被征收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同心县棚户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选房顺序号原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景秀花园售楼部进行选房结算

(三)选前准备。被征收人选房前到所在开发企业售楼部,由开发企业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在模型图上介绍安置房片区、楼号、栋数、户型结构等。

)选房。

1.身份核实。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负责,对选房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1)选房人为被征收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同心县棚户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及选房顺序号原件。

(2)选房人为被征收人的委托人的,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同心县棚户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及选房顺序号原件。

(3)选房人为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的,出示被继承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继承财产的相关证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公证书的,须提供被征收人户籍所在地村镇两级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同心县棚户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协议》及选房顺序号原件。

2.选房流程。选房人根据应安置面积在选房细则对应的房源范围内选房选定后开具选房确认单费用结算签订《选房协议》公证窗口公证《选房协议》与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结算要求。选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按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安置大厅出具结算单签订《选房协议》并进行公证,再持已公证的《选房协议》及结算单与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选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以上选房流程选房,《选房协议》经公证后送融资财务组对剩余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3600/㎡进行结算。

                                                 


同心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20243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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