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4/2023-00004 发文时间 2023-01-10
发布机构 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用设施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用设施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户外广告牌匾、公益宣传橱窗设置及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行为,全力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着力构建文明、和谐、美丽同心。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县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用设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一)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符合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行政区域的规划要求。二是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三是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技术规范标准。四是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示应与市容环境相协调。

(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3.广告设置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广告与周边环境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5.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二、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二是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园、广场三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四是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原状;损坏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五是埋设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政设施类许可申请表。

2.拟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3.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

4.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5.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挖掘破路设计图和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

6.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城市排水指导意见。

7.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

三、有关要求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行为的,县综合执法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

新城片区:贺勇                电话:13629525333

老城片区(长征路以北):李亮    电话:13895352281

老城片区(长征路以南):白晓成  电话:13895511833


附件: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表

     2.市政设施类许可申请表

     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申请表




                                                         同心县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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