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2/2022-00257 发文时间 2022-03-31
发布机构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同心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同心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在县委的领导下、政府的主导下,按照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各乡镇各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动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同心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吴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同心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涉及同心县有关单位、人员等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一般事件都是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需要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由上级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本预案指导同心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做好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准备,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吴忠市、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发挥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避免应急不足、应急不当与应急过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5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低温冰冻、高温、雷电、冰雹、大雾、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草原和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及建设工程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水、电、油、气和通信网络、人员密集场所火灾、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6 预案体系

同心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同心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修订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4)乡镇(管委会)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发布、实施,并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各单位根据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6)举办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县属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承办单位制定并在活动前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县委政府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处置,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由政府县长任主任,各县委常委和副县长任副主任,县纪委监委、政府办、县委宣传部、统战部、发改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统计局、乡村振兴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气象局、地震局、网信办、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供销社、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邮政公司、工业园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吴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2)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组织制定、修订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编制、审定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4)宣布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承担国务院、自治区、吴忠市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和县委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6)县委和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工作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和应急职能的有关规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及发布、综合协调考核评估等职责(凡向县委和县政府报送的各类应急信息,需同时报县应急办,下同),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

(2)执行县应急委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3)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委和县政府应急领导机构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4)承办县委和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

(5)督促落实县委和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

(6)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队伍建设、信息公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7)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建设;

(8)负责建立与县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应急联动机制。

2.3 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县应急委成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并组建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和县突发事件应急委指定,或由主要突发事件职能部门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突发事件职能部门、县委办、政府办、所在乡镇(管委会)以及应急委组成单位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负责人,成员由县委办、政府办、应急办、涉及突发事件的职能部门、所在乡镇(管委会)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和编写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等,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以及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并与国家、自治区、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实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3)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所在地乡镇(管委会)配合,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维持秩序。

(4)技术专家组:突发事件职能部门或县应急办负责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并与现场媒体记者对接,做好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以及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所在地乡镇(管委会)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有关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

(7)社会动员组:由所在地乡镇(管委会)牵头,县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

(8)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县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做好河流、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9)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4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分工

按照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参与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同心工业园区负责园区内和园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突发事件新闻的发布和处置。

(3)县委统战部负责全县涉及民族宗教纠纷及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民族宗教活动的应急处置及统战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县委网信办负责全县涉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

(5)县发改局负责输油输气管道安全、全县粮食、商品、能源的市场供应价格波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能源的市场供应保障;全县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商)贸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7)县教育局负责应对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8)县公安局负责应对反恐,涉外安全事件,道路运输和交通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民用爆炸物的管理,广场等大型活动的安全,基层派出所消防救援应急处置与公安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9)县财政局负责应对金融方面突发事件,非法集资和债务风险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县人社局负责应对因工伤、失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人事争议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应对征地、有害植物灾害防治,森林草原防灭火前期处置,地质灾害前期处置,砂石砖瓦粘土等非煤矿山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因土地权属、采矿权等资源类场所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监管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自然资源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2)县住建局负责应对城市燃气供应、城市热力供应、城市供水、城市内涝、人防、建筑工程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监管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住建系统、物业小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3)县交通局负责应对桥梁、隧道、道路标识降落等道路设施突发事件、交通领域的工程建设及监管企业的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道路事故、过水路面、路面损毁等突发事件和交通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14)县水务局负责应对河、湖、堤坝、大渠、蓄水池等突发事件、农村人畜饮水突发事件、水利工程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监管企业的突发事件及水利行业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应对农药、种子、农机安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农业农村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农业农村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6)县文旅局负责旅游行业、大型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及人员密集的文化娱乐场所、文(博)物场馆、体育场馆、文化旅游体育广电行业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17)县卫健局负责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职业健康;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和县内医患纠纷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卫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对全县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煤矿、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处理、危化品运输、道路运输事故的救援、防汛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灾减灾救灾、地质灾害和地震救援以及应急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9)县市监局负责应对特种装备、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传销活动、监管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市监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0)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

(21)县气象局负责应对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

(22)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负责应对全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辐射事件、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以及放射性物质的丢失,危险废物处置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对全县消防和救援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

(24)中国人民银行同心支行负责应对反假币、反洗钱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5)县供电公司负责应对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

(26)各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应对本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未划分清楚的依法处置的突发事件,各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相应的上报与处置。

根据《同心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现场指挥部启动各专项预案,进行现场处置。

2.5 基层应急机构

(1)乡镇政府(管委会)应当协助县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订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在县应急办、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管委会)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6 应急专家组及职责

(1)县应急委、各部门根据职责,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同心县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3.响应机制

3.1 应急响应分级原则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具体分组标准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分级标准依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标准(试行)》,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吴忠市政府负责处置,我县负责先期处置,减少事故损失,控制事件范围,同时上报上级应急委,在上级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并在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下服从各级应急委的领导,履职尽责。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我县负责处置。具体分级标准在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同心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

3.2 同心县应急响应分级

县委和县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县委和县政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界定突发事件分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为一级突发事件、二级突发事件、三级突发事件、四级突发事件(同心县灾害及突发事件分级见4.2节)。

(1)应对同心县一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和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同时上报区、市人民政府和应急办,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在县委的领导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统一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管委会)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应对同心县二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和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同时上报区、市人民政府和应急办,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在县委领导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管委会)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应对同心县三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和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应急办,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在县委的领导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管委会)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4)应对同心县四级突发事件。由县突发事件应急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应急会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管委会)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4.预测与预警

4.1 预测

(1)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分别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并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防范点,依托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平台,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县基础信息数据库。

(2)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总、储存、分析、上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县政府依托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平台,建立县监测信息网络,实现县、乡(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乡镇在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报告。

(4)县应急办要加强与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联系和沟通,及时采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更新数据库,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分析会商,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三级、二级、一级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4.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4.2.1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同时根据我县具体实际情况,对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突发事件制定了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据此,我县突发事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1)四级灾害及突发事件

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四级自然灾害。农作物绝收面积500亩以下;倒塌房屋10间以下;人员受伤3人以下,无死亡;大家畜死亡30头以下;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人及以下;3.0级以下地震;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四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靠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管委会)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2)三级灾害及突发事件

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三级自然灾害。农作物绝收面积500-1000亩;倒塌房屋10-20间;人员受伤3人以上和5人以下、死亡1人;大家畜死亡30-50头;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200人;3.0级以上和3.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三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调动个别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突发事件。

(3)二级灾害及突发事件

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二级灾害。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2000亩;倒塌房屋20-30间;人员受伤5人以上和10人以下、死亡3人以下;大家畜死亡50-80头;紧急转移安置灾民200-300人;3.5级以上和4.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二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政府调动多个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4)一级灾害及突发事件

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一级灾害。农作物绝收面积2000亩以上;倒塌房屋30间以上;人员受伤10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大家畜死亡80头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灾民400人以上;4.0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一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县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委和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县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处置和应对的突发事件。

4.2.2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极端天气、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辖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因素。

4.2.3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4.2.4 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4.3 预警应对

4.3.1 发布一般突发事件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委、县政府和应急办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备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向社会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常识、建议、劝告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并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4.3.2 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委和县政府除采取一般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讯、供水、供气、供电、排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地乡镇、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其他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县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先电话报告,随后书面报送事件详细情况,上报到县委和县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县委和县政府接报后按程序及时上报吴忠市政府,上报到吴忠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必须同时报告县委和县政府和有关部门。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起因、影响、发展趋势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涉及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及同心县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指挥、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及时采取下列必要应对措施控制事态: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对无力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5.3 应急响应

县应急办、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必须迅速核实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满足应急响应的条件(响应的具体条件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属于需要由县委和县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实施。必要时,经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必要时,县应急办也可直接提出建议),按程序报请县委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启动响应。

(2)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按程序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启动响应。

(3)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按程序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启动响应。

(4)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办报请县委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启动响应。

5.4 指挥协调

5.4.1需要县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委和县政府、应急委或县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吴忠市政府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对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需要由县委和县政府组织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

(4)必要时,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

(5)其他相关应急措施

5.4.2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启动应急预案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

5.4.3在突发事件共生、伴生或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场指挥机构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相对严重的事件的应对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协调。

5.4.4较大突发事件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县应急委和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吴忠市政府和应急办及吴忠市有关部门报告。

5.4.5一般突发事件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县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接到报告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并及时向吴忠市政府和应急办及吴忠市有关部门报告。

5.4.6县区域部分地区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5.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和县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其类别、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5.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依法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和封存物品;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并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场所、工具,请求上级政府或其他区(市)县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6)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7)组织群众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8)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9)依法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惩处哄抬物价、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1)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除采取以上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立即组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暴力冲突的当事人予以强制隔离,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5.3 扩大响应

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我县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我县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县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请示县委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吴忠市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5.5.4 区域合作

注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5.6 社会动员

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6.1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6.2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6.3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7 应急结束

县应急指挥机构在确认突发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停止执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在此基础上,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县人民政府提出结束应急处置的请示。县人民政府接到请示后,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同时,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1.1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发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并适时进行督办。

6.1.2 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深入细致地开展损害核定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等予以恢复和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1.3 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需要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的,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积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6.2 社会援助

县、乡镇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3 调查评估

6.3.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6.3.2 县委和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较大和跨乡(镇)的一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6.3.3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并向县应急办报告。

6.4 保险

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抓紧进行理赔。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市民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6.5 恢复重建

6.5.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开展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委和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6.5.3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吴忠市政府统筹安排。

6.5.4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需要吴忠市政府支持的,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向吴忠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6.5.5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一般情况下,由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县长或副县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新闻发布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真实、客观、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有效引导舆论,杜绝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新闻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县应急委或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县应急办或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宣部的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

8.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 人力保障

县应急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县、本部门易发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管委会)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武警、消防救援、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8.2 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由事发地政府提出申请,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3 物资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县发改局会同民政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当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县发改局、工信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等会同有关部门向吴忠市相关部门申请应急物资。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储备(捐赠)物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送检。

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8.4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应当确保避险场所符合规定要求。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器械、药品等医疗卫生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县卫健局负责救护保障工作。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开展医疗救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和恐惧心理。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入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性救援组织和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逐步整合各级医疗卫生急救网络,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及时地实施医疗救治和防疫防病等工作。

8.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按照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决定后实施紧急征用。征用结束后,依法对被征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7 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8.8 避难场所和人员防护

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的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地启用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必须具备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同时具备应急供水、供电、住宿等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立应急标志。防护工程和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地下民防设施由县人防办负责,避难场所所需的通信设施由县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供水由住建局负责,供电由县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县卫健局负责,生活保障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

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其人身安全。

8.9 通信保障

县工信商务局、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基础运营企业协助时,由县应急委统一协调。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通道,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

8.10 气象水文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分析资料和气象信息服务。

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8.11 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8.12 技术储备与科技支撑保障

(1)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2)要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县内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应急产业发展,把发展应急产业作为提高我县综合应急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的重要引擎。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尤其是信息传输、高层建筑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地震灾害、高速公路事故、环境灾害等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及时配备,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

(3)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县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8.13 法制保障

县司法局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制宣传和服务,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8.14 环境保护

发生一般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后,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进行环境监测,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安全评价;立即建立科学决策专家组,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动环境应急处置信息网络,迅速提供处置名录,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并进行有效及时处理。

8.15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县应急指挥中心利用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部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9.日常管理

9.1 预案演练

9.1.1县应急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协同应急、合成应急综合演练。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有关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练。各级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专项训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9.1.2各乡镇、各部门的预案演练,应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谋划、厉行节约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实兵实景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装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和科普宣教的目的。

9.1.3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采(选)矿、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大中型企业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弄懂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体评估报告和有关影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2 宣传教育

县应急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县教育局和学校应坚持把防灾应急知识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融媒体中心及县内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的公益性宣传,普及公共安全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互救知识。

9.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3.1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9.3.2县、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7)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中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4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1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由县应急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4.2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5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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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突发事件风险分析

一、自然灾害风险

我县东部多山的地理构造,纵横发育的溪河,中、西部复杂的江湖关系,加上湿润型气候,使得水患频发,并伴有地质灾害发生;同时旱灾、生物灾害、森林火灾时有发生,并有发生地震的可能性存在。

二、事故灾难风险

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设工程、交通和环境污染等事故时有发生,供水、供气、供电等事故隐患存在;非煤矿山较少,地质条件复杂,安全事故也可能发生;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不齐,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完备,群众扑救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容易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三、公共卫生风险

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也偶有发生;疟疾、霍乱、炭疽病流行及登革热大规模流行的可能性较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的传入和不明原因疾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此外,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可能引发严重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风险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开发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因土地、山林的权属而引发的群众性上访和村民械斗;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占地补偿、安置费用、项目不落实等问题引发群众的不满;劳资纠纷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等;这些矛盾处理不好,极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跨境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犯罪也越来越多,这些都给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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