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2/2023-00054 发文时间 2023-02-24
发布机构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立即开展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关于立即开展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矿山企业:

2023年 2月22日,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一露天煤矿发生大面积坍塌,造成多人失联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宁应急﹝2023﹞19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全县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所有矿山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井工煤矿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和非煤矿山边坡管理、爆破作业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

全县所有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县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成效,研究决定成立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督查组和三个督查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一)总督查组

组长:白耀文

成员:马海谦、周亮

(二)第一督查组(危险化学品)

组长:白耀文

成员:丁雪林,田飞斌

专家:马英环、雷建华,朱爱林

(二)第二督查组(非煤矿山)

组长:马海谦

成员:顾  勇、李伟虎

专家:李维景、李海啸

(三)第三督查组(煤矿)

组长:周  亮

成员:杨  东、贺志宇

专家:邢宝义、张晋明、常青宝、姚卫文  

四、检查内容

(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1.证照等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 、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

3.采掘部署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  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  (盘)  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  区。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煤矿,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  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8.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  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 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 “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9.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0.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1.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双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2.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停产停工煤矿。

长停煤矿是否存在明停暗开、昼停夜开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是否存在偷采盗采非法开采行为;正常通风、排水矿井入井人员是否严格落实瓦斯、一氧化碳检查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有关台账记录;井口物理封闭矿井是否存在封闭措施不可靠等情况。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三)非煤矿山。

目前,全县非煤矿山仍然全部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要督促企业加强值班值守和定期巡查巡检,重点排查边坡角度不符合要求、有悬石滚石滑落、坍塌、山体滑坡等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0 号 ) 和《关于印发〈同心县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同安委办发〔2023〕7号)要求,摸清非煤矿山企业底数,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台账清单,严格执行矿山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落实复工复产验收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严把复工复产关,条件具备一个、严格验收一个、有序复产一个,做到安全、科学、有序复工复产。加强对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的监管执法,严厉查处擅自恢复生产、复产复工条件和验收程序执行不严格、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各级各类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等违法行为。凡未通过复工复产验收的非煤矿山,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矿山,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典型案例报送曝光。

对复工复产验收通过的非煤矿山要重点检查采掘台阶高度、平盘宽度是否符合要求;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边坡角、帮坡角是否符合要求;台阶是否超高过窄;是否建立边坡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采场工作帮进行检查、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是否开展边坡稳定监测。

五、工作安排

即日起至3月底。

(一)全面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对照检查内容,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问题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煤矿上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检查指导煤矿自查自改工作,帮助煤矿落实整改措施。

(二)严格执法检查。认真组织辖区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不认真、自查报告失实的,要推倒重来。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岁末年初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等工作安排,对照检查内容对辖区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逐矿开展执法检查。对长停煤矿,要落实巡查、盯守责任,对复工复产矿山要严格验收标准和程序。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  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尤其是对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化  解重大风险,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矿山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要靠前指挥、靠前调度,各小组成员要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到人,统筹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统筹协调推进。本通知下发后各企业要迅速行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内容,建立工作台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明确排查整治的时间,对基础薄弱的领域和工作滞后的环节,要及时跟进措施,及时整改销号,确保把安全隐患最大限度消除在企业内部。

各矿山企业要在3月1日前将自查自改报告报同心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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