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2/2022-00380 发文时间 2022-05-11
发布机构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同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同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运行和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吴忠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同心县防汛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同心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是县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下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县防指设总指挥1名,副指挥若干人,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县防指组成人员及调整按照县政府文件执行。

第四条  县防指办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统筹协调。非应急状态,县防指办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应急管理局相关职能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正常工作;应急响应状态,依据预案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共同开展工作。县防指领导任免由县防指办提出,报经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的防指领导同意后由县防指行文明确。

第五条  县防指领导主要职责:

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协助总指挥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重点负责牵头协调落实县防指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副指挥(分管水务工作副县长):协助总指挥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重点负责组织水旱灾害日常防御,落实水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重要水工程调度、水利工程险情早期处置和工程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副指挥(县人武部负责同志):协助总指挥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重点负责民兵、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协调入湘支援部队抗洪抢险行动。

第六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区、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办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县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负责督促全县防汛抗旱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发布全县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等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决定;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负责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协调、联络工作;完成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第七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推动、督促全县编制实施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负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高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建议;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分析会商、研究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并向县防指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意见;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组织防汛检查、制定工作计划、部署任务、监督防汛责任制执行情况、提供防汛信息、上报下达防汛指令;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或参与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规划、专项预案编制;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水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承担防汛抗旱物资、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县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组织或参与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局:组织指导水务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县防指授权实施权限范围内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县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开展水旱灾害预防和水工程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本系统水库水电站、防洪堤、闸坝等重点部位安全运行巡查检查;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水利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武装力应急救援力量支援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全县民兵役救援力量和负责协调现役部队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防汛抗旱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根据防汛需要实施交通管制。

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委网信办:负责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发改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负责协调调度防洪排涝和抗旱用电。

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县防指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工作。负责协调铁塔、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发布重大汛情预警信息;负责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住建局:负责有关职责范围之内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地等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负责城区市政设施防汛安全管理;负责城区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的防御洪涝工作;负责落实好城区易积水、淹水区的排水排涝措施;负责灾后市容市貌恢复工作。

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协调组织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保障抗洪抢险车辆的优先通行,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作物种子供应。负责所辖场、所的防洪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灾民救济粮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卫健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自然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负责组落实防洪抢险所需的木材、毛竹等器材的供应,负责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教育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各类学校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各类学校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文旅局: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负责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要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融媒体中心:负责防汛抢险的宣传报道。

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防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工作。

团委:负责动员、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在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积极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

电信分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期间通信设施的安全,保证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紧急情况下,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防汛指挥调度联络畅通,协助发布重大汛情预警信息。

第九条  县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成立指挥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监测调度组、抢险救援组、专家指导组、灾评救助组,督查检查组、综合保障组等8个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由应急管理局、水务局、消防救援大队组成,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与相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对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计、收集、汇总、报送重要信息;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协调做好区领导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

2.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文旅局组成,县委宣传部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洪涝灾情及抗洪救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3.监测调度组由水务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水务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水电工程调度。

4.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协调救援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5.专家指导组由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水利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

6.灾评救助组由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卫健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由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协助地方开展洪涝灾情调查;指导进行灾害评估;指导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灾区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7.督查检查组由有关成员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负责督查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查处意见。

8.综合保障组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供销社、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由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保障防指指挥机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抗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供应;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会议机制。每年汛前县防指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由总指挥或委托副指挥组织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落实行业防汛抗旱责任,分析防汛抗旱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等。汛中,可根据汛情、旱情、灾情严重程度等实际,实时召开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专题会议。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后,依据《同心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专项调度、工作例会等会议。

第十一条  分析会商机制。会商会分为防汛抗旱趋势会商、防汛抗旱天气过程应对会商、应急响应期间联络员会商例会、特定阶段会商和特定灾害处置或水工程调度专题会商等情形。会商会由总指挥或委托副指挥组织召开,会商主题由县防指办根据实时汛情旱情提出,报经县防指总指挥或副指挥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包片分工机制。县防指成员单位作为防指组成部门,代表县防指对各乡镇街实行包片负责制,监督指导包片区域防汛抗旱工作,重点督促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总体部署,执行县防指调度指令;加强与包片区域政府联系,及时掌握了解负责区域防汛抗旱形势及发展态势,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按照县防指统一安排,开展对包片区域的检查、督查。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机制。县防指统筹协调、统一指挥,按照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原则,实现基础信息、实时监测、预测预报、水工程调度指令、工程险情、灾情其他工作动态等各类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共通。

第十四条  值班值守制度。汛期有直接防汛抗旱任务的县防指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根据防汛抗旱工作要求及成员单位职责,制定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值班值守职责,确保信息畅通,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将防汛值班并入单位综合值班。成员单位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关注汛情发展,有情况及时报送,非汛情,当预报我县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连续降雨过程或其他灾害性天气时,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参照汛期值班值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值班值守。


第五章  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  压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县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防汛抗旱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县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街应落实本地区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县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县防指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区管水利工程、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乡镇街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

第十六条  县防指组织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防指备案;各乡镇街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县防指备案。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单位应根据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将防汛抗旱内容纳入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第十七条  县防指负责对各乡镇街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将督查意见及时通报;对需要整改的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单位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准备、物资储备、队伍组建、培训演练等工作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县防指备案。督查检查分为汛前检查和汛期检查。每年汛前,由县防指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全县防汛抗旱专项检查,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分别组织本行业防汛备汛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汛期,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

第十八条  水务局牵头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报县防指批准;涉水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区水利局部署要求做好相关水工程度汛方案编制、报审工作,区水利局对经核准审批的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应急度汛方案,报县防指批复。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水库防洪调度授权水务局负责。当水库发生特大洪水或上、下游突发重大事件时,由区水利局提出调度建议方案,县防指研究决定后,由县防指总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指挥签发调度令。  

第二十条  县防指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防指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有针对性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镇内涝等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防汛抗旱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县防指每年组织对各级区乡级防汛行政责任人及防汛骨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在汛期(5月10日至9月30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日常值班由县防指办承担,其他成员单位视情况派员到县防指办加强防汛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汛期天气形势、水情形势的预测预报,当预测可能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江河水位涨幅较大、超警戒水位及以上洪水、低枯水位时,要及时作出预报,并向县防指报告,预测发生对流性天气或降雨过程中可能出现短历时强降雨,气象部门要提前发布短历时临近预报(逐6小时、3小时、1小时),预报落区力求精准,同时水文部门要根据实况降雨和预报降雨,及时发布中小河流预报预警。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规定,及时发布预警并报市防指。县防指负责发布汛情旱情通告。

第二十四条  汛期,各乡镇街及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每日15时及时向县防指值班室报送辖区内、行业管理现职范围内防汛抗旱信息,当发生突发洪旱险情灾情时,应实时报告,关严格执行国家防总印发的《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汛旱灾险情达到一定条件或预测可能发生较重汛旱情时,应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条件和响应行动按照《同心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汛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的标准时,县防指应根据防洪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辖区内调用人力、物资和采取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援坚持以属地为主,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一般灾情险情由灾害发生地乡镇街政府总负责,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县防指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灾害发生地乡镇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支援请求,调派抢险救援力量支援当地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帮助地方尽快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当发生较大灾情险情时,县防指视情组织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及组成人员应根据险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由区有关领导和单位组成。

第二十八条  灾害发生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派出救灾工作组,靠前指挥调度灾情,指导当地开展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加大对受灾地区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力度,指导开展灾后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文件签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文件按程序报总指挥或委托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按程序报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条  表彰奖励。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日期。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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