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8/2021-00108 发文时间 2021-11-23
发布机构 同心县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同心县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积极探索我县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化运营模式,推进医养融合,促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文件精神,结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概况同心县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规划占地面积90362平方米(135.6),建筑面积35100平方米,预算总投资3.1亿元,设计床位800余张。中心规划为南北区,南区预留46.7亩空地,北区(88.9亩)主要建设养老护理院、康复治疗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残疾人托养中心、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老年大学、餐厅和活动中心。项目于20168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养老护理院、康复治疗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残疾人托养中心、餐厅和活动中心等,具备运营条件。

二、合作运营宗旨和目标本着履行公益职能、确保资产安全、加强政策引导、坚持平等协商、坚持互惠互利、健全监管体系的原则,吸收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弥补政府资金不足的短板,在保证接收特困供养人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向全县6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开放,注重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为老年人提供。

三、公建民营实施内容

(一)合作运营模式同心县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实行公建民营管理模式,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运营方进行运营。即:县政府拥有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交由运营方进行经营管理,由运营方投入运营资本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县政府适时进行监管的合作运营模式。运营方可同时确定新的名称对外公布,并以此名称为注册名称。

(二)合作运营周期依据养老行业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特点,合作运营周期确定为一年一评估,五年一考核,五年一签约。运营方运营满二十年后,县政府将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新一轮招标,重新确定运营方。原运营方参与投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确定为新一轮的运营方。

(三)合作运营具体规定

1.同心县民政局是同心县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部门,履行公益职能、确保资产安全、加强政策引导、坚持平等协商、坚持互惠互利、健全监管体系的原则,统筹全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安全运行。

2.同心县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现有700余张床位,为体现公建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要优先满足同心县人民政府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对于同心县人民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政府将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向运营方支付供养服务费用,具体标准根据区市县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3.运营方在满足政府供养特困人员床位的基础上,对剩余床位进行市场化运营,面向同心县老年人开放,接纳社会有供养服务需求60周岁以上老人或失能半失能、高龄老年人,为其提供有偿服务,并享受区市县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4.运营方提供岗位用于解决全县建档立卡户、残疾户、低保户等贫困家庭成员就业的,其工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解决。

5.为保证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及运营方的利益,在第一个五年运营期间,县政府不收取投资利润,并对非营利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日常维护维修及水暖电等运行费给予一定的补助,3年政府每年给予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费及水暖电运营补30万元,2年每年给予运行补助费20万元,并按照《宁夏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以及市县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二个五年运营期间,运营方自负盈亏。十年期限届满后,每年要上缴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维修基金30万元。

6.运营方在运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履行全县福利事业发展的社会责任,探索建立医疗和养生养护相融合的健康养老、数据和服务相融合的智慧养老、基础养老和产业养老相融合的幸福养老等模式。

四、运营方准入准出机制

(一)运营方准入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能。(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备必要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资金保证。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服务团队。

(二)合约的解除或终止1.运营方在运营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投入运营,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投入运营必须说明原因,但必须保证在合同签订后5内投入运营。

2.运营方如遇国家重大决策调整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运营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终止合约,收回经营权并没收全部风险保障金,且不给予任何赔偿、补偿:(1)擅自转让、转包、出租经营权的。(2)擅自出租、出借、抵押、转让、人为破坏国有资产的。(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人身或生产安全事故的。(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公共服务的。(5)经营违法违规项目的。(6)有歧视、侮辱、虐待老人行为的。(7)在规定收费标准以外乱收费的。(8)年审不合格的。(9)拒绝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不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的。(10)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依法终止合约的其他情形。

3.任何一方终止合约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在通知期内,不停止合约的履行,确保服务对象的利益和需求不受侵害。

(三)合约终止后的资产移交合约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运营方须做到:

1.及时全部撤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得对服务对象造成干扰和不便。

2.政府主管部门移交政府委托经营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并附带相关资产移交清单。

3.政府主管部门移交在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对象的档案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事项。

五、运营方的责任

1.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各类证照手续,做到合法合规经营。负责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经营管理,提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规划发展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机构章程、运营方案、管理制度、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管理服务团队组成、经营投入使用计划以及服务保障和接受监管承诺等。享有合约中提及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所有收益,承担经营责任、费用和风险。

2.做好非营利公益性项目的运营和服务,包括残疾人康复托养、社区医疗服务、老年人素质教育等。合理享受与社会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全面落实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公共管理责任。

3.服从管理,接受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主动落实到位。

4.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制度机制,自聘人员、自主经营、主管理,并做好自聘管理服务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为入住人员提供标准、安全、高质量、规范化的服务。

6.在经营期间,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维修、维护和绿化养护、水暖电、天然气等设施使用费用以及产生的相关管理费用均由经营方承担。

7.购置用于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所需的床铺、家具、炊灶餐具、文化娱乐、康复医疗等必备的设施设备,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根据运营需要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进行内部装修装饰的,不得破坏建筑结构。

8.参与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及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其正常安全使用。

9.承担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期间所发生安全事故及民事纠纷的法律责任。

10.不得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经营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转让;不得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抵押、抵债、人为破坏;不得改变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保障民生兜底和社会养老服务的用途。

11.运营方中标第一年老年人入住率要达到20%以上,以后每年递增10%以上,到第五年老年人入住率要达到60%以上,此项将作为对运营方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六、运营风险保障金及投入设施设备资金同心县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关乎民生的社会保障性机构,能否启动运营及运营服务是否妥当将影响服务对象的生活权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价值体现。因此,运营方须向政府交纳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风险保障金,以确保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正常启动和运营。

(一)风险保障金缴纳标准和管理规定

1.运营方与政府签订合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交纳运营风险保障金2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计算)。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风险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同心县民政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运营方签约后,投资到位并正常开展运营满一年,政府退还运营风险保障金70万元;运营满两年后退还运营风险保障金30万元,剩余100万元为运营期间运营风险保障金,直至运营合同解除,按规定退还。

3.运营方在运营期间如管理或维护不当,造成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国有资产损坏或灭失,剩余的保障金将用于支付该固定资产的购置和修复。

4.运营方由于经营不善退出经营或因违约导致提前解除合约时,政府有权将剩余的运营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在新运营方未介入经营期间在中心供养人员的服务管理费用。

5.运营合约期限届满运营方不再续约,经评估合格的,政府按照约定将剩余的运营风险保障金退还给运营方,经评估不合格的,运营风险保障金不予退还。

(二)投入设施设备资金运营方必须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前期开办运营,康复治疗中心、餐厅及老年活动室等设施设备当年内完成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主要包括:年内完成经营性项目开办办公室设施设备以及康复治疗中心所需的CTDR四维彩超、呼吸机、关节镜、腹腔镜、多功能手术床、麻醉机、CX光机等大型尖端医疗设备、基本医疗设备购置安装,标准化检验中心的建设,床、床上用品、柜、窗帘、电器运行设备,老年活动室、餐厅、厨房的设施设备以及运行管理的呼叫管理事项等,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投入,引进新技术、新器材、新设备。

七、政府监督

(一)监督管理机构

同心县民政局是同心县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与运营方签订同心县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公建民营的具体协议,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监管和指导,指导运营方设立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履行承担基本社会服务保障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二)资产监督管理政府设立资产监管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政府投资资产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政府对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和唯一性;确保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场地及设施不被从事保障民生兜底和社会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所占;确保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不被出租、出借、抵押、抵债、人为破坏等。

(三)经营项目监督

1.政府主管部门对运营方的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包括聘用人的资质审查、业务培训、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财务管理及资产管理维护等管理制度。

2.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运营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如发现虐待伤害供养服务对象或其他不利于供养服务对象身心健康和危害供养服务对象安全的行为和隐患时,立即制止并要求运营方及时整改,运营方拒不整改的,政府有权与其解除合约收回经营权。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

3.民政、卫计、人社、残联等单位要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纳入行业管理。在政策扶持、项目安排以及医保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或养老等机构同等待遇,同等监督,并与公立医院结成医疗联合体。

(四)评估考核同心县民政局按照区、市、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运营方进行评估考核。委托养老行业资深的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和从事养老行业的经营者对运营方的运营工作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运营场所的使用维护、收费标准、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涉及各方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量化和非量化的指标。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动态掌握运营情况、督促运营方完善服务、调整合约内容、确定合作期限等的重要依据。若评估不合格,政府有权提前终止合约,重新招标选择运营方。

八、其他说明

(一)同心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同心县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招投标工作,与运营方签订合约、对运营方的运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第三方对运营方的运营工作进行评估,合作结束后接收资产移交等。

(二)运营方必须负责做好全县残疾人托养、康复治疗管理等工作,并享受残疾人服务业的相关政策。

(三)运营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显示自己是政府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代表政府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不得显示其雇员是政府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容许其雇员显示自己为政府雇员或代理人。

()运营方须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购买相关的保险并保证保单有效。

(五)政府如因下列情况所遭受任何一切损失,运营方须对政府作出补偿或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索、损毁、费用、收费、支出、法律责任、索求、诉讼、律师费等):

1.运营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等在提供服务时疏忽、鲁莽或有故意的不当行为。

2.违反合约所载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3.运营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等任何未经授权的作为或不作为。

(六)运营方须保持妥善而周全的制度,及时报告、记录和调查已发生的意外情况。如有任何意外或其他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公安、卫生、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就其所知的任何意外或情况自行作出调查,运营方须积极配合协调。

(七)运营方不论在任何时间及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得泄露或容许向第三方泄露供养人员个人信息和限阅资料、文件等,除非为履行合约责任及义务而获准如此。运营方须确保其雇员、代理人等均知悉及遵守保密规定及不准泄露机密的条文。如运营方、其雇员、代理人等因违反保密规定而导致任何费用、支出或申索,运营方须向政府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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