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8/2021-00104 发文时间 2021-11-23
发布机构 同心县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特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管理使用

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拨所辖乡镇(街道)用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灾难性生活困难的救助专用款项。各地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规程》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执行,对遭遇突发困难的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备用金保障。

1.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统筹使用自治区下拨和本级配套的困难群众教助补助资金,根据本地实际情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2.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规范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拨付额度、审批额度、审批程序等。每年在分配临时救助备用金时,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与本级财政局沟通,根据本地所辖乡镇(街道)人口基数、上年救助人次数、救助水平及结余资金等情况,合理确定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同时,鼓励乡镇(街道)通过社会捐助等渠道积极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人均城市月低保标 准3倍以内的小额临时救助,可委托乡镇 (街道)直接审批发放,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各用金每次拨付般不高于30万元,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实际支出情况,适时给予补充。

(二)备用金的使用

3.乡镇(街道)要加强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每季度报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备案,内容包括当期救助人次、救助水平和资金支出情况等。

4.乡镇(街道)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档次,细化救助标准。实施临时救助时,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采取普惠式平均发放。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实施的方式,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补充登记对象资料、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必须提供相关支出证明或凭据,不能简单地依据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实施临时救助。5.一年内,申请人因同一事由需要二次救助的,乡镇(街道)必须报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乡镇(街道)未经同意不得因同一事由实施二次救助。

(三)备用金的财务核算。

6.县(市、区)下拨的临时救助备用金采取“以拨代支”,乡镇(街道)不得作为收入核算。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本地急难信息收集排查力度,对救助对象定期走访,每季度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备用金的监督管理。

7.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的监管,不得用于走访、慰问、办公用品采购等非临时救助范围,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8.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并做好监管工作,每年可组织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或未发挥急难救助作用的,要及时予以指导纠正,不能“一拨了之”。

二、城乡特困供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特困供养救助资金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含衣、食、住、暖)、照料护理费、医疗费和丧葬费,供养标准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执行。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含护理人员)工资和机构运转经费等需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挤占供养救助资金。特困供养机杓按照“公办民营”管理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按照标准和协议及时将供养资金拨付民营机构。

(一)基本生活费。

1.我区的特困供养机构同时接收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且均设在城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 1.3倍拨付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根据户籍情况, 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发放。

2.城乡特困供养机构接收的捐赠物资和自给自足的蔬菜、肉类等,要及时登记入库,在计算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时,一并进行核算。

3.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由供养机构定期发放一定额度的零用钱,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40 元。发放时要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不得将供养人员零用钱交给工作人员或护理人员代领或代为保管。

(二)照料护理费。

4.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要按照护理标准拨付集中供养机构,用于机构照料护理开支。照料护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的,照料护理费及时拨付第三方机构。照料护理工作由机构护理人员承担的,可用于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补助。

5.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按照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成疾人护理补贴。

(三)丧葬费。

6.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供养机构办理的,丧葬费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7.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由村委会或其亲属办理的,根据亲属提供的死亡人员身份证和医院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将丧葬费支付给村委会或其亲属,按照不低于基本丧葬费服务标准和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平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40%的额度执行。

8.原则上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要研究一次基本丧葬费额度,全年按照确定额度执行.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要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数据库并停发供养资金。

(四)供养人员医疗费。

9.县(市、区)民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供养人员身份信息适时推送到“一站式”结算系统,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门诊和住院救助等服务。

10.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需要陪护的,供养机构应派工作人员陪护,工作人员陪护期间的食宿费,参照本地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人员无法陪护的,可聘请专业护工进行陪护。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所需生活、护理等经费,按标准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

11.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享受门诊和住院救助、大病救助之外,需要个人自负费用,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享受门诊和住院救助、大病救助之外,需要个人自负费用,原则上应由个人承担,个人承担有困难的,及时给予相应救助。

三、城乡低保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城乡低保救助资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合理确定补助水平。

1.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低保补助水平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平均标准,也不得过高,给地方财政造成负担。

2.各地根据本地财力水平和资全使用情况。可造当提高救助补助水平,增加资金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加强动态管理。

3.定期开展复核复查,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每年核查- -次, 其他家庭至少每半年核查 一次。 根据困难群众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及时办理调增、调减、退出和停发救助金。

4.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刚性支出和渐退机制,巩固脱贫成果,防止困难群众返贫。

(三)建立月报制度。

5.各地要建立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死亡人员月报制度,每月由村委会(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报送本辖区死亡人员情况,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局进行数据比对,根据比对结果,及时办理停发手续,并将结果录入“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其他方面

(一)严格资金使用范围。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解决的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得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慰问,不得用于解决困难群众住房、教育、医疗等困难。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及时足额发放。

困难群众教助补助资金(除临时救助金外)必须按月发放,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迟发放。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嫩助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相关救助业务,保证数据质量。每月从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提取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数据,作为发放低保金和特困供养资金的依据,不得重新制定表格发放,造成系统统计数据与实际发放数据不一致。

(四)强化资金监管。

各地民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发放,杜绝将除临时救助备用金之外的社会救助资金下放乡镇(街道),确保权钱分离,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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