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41/2023-00012 发文时间 2023-10-30
发布机构 同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宁夏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
宁夏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政策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九条)

2.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3.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4.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5.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6.适当放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招聘)条件,可根据实际需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县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退役士兵招录(招聘)。(中发〔2020〕30号)

7.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8.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对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聘。鼓励各地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优先招聘退役士兵,对有一定军事技能和专业素质要求的岗位,可面向退役士兵招聘。鼓励各地积极开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优先接收和安置退役军人就业。(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9.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0.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1.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注重从返乡的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干部,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2.落实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本企业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3.积极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4.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退役军人、军烈属招聘活动。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

1.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条)

2.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未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即城镇长期无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宁政发〔2017〕77号)

3.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人社部发〔2020〕40号)

4.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人社部发〔2020〕40号、宁人社发〔2020〕61号)

5.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宁政规发〔2018〕11号)

6.失业人员除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外,同时还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金、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等失业保险待遇。(宁人社函〔2020〕80号)

7.对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8.从2020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90%。(宁政规发〔2020〕4号)

9.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宁人社规发〔2020〕4号)

10.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可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并安排资金。(宁政规发〔2018〕11号)

11.对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2.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人员帮扶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工资补助,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服务期限为3年。(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宁政发〔2017〕77号)

13.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宁政发〔2017〕77号)

14.“铁杆庄稼保”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区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或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已享受其他部门“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贴的个人不再重复享受。(宁人社发〔2019〕59号)

15.“铁杆庄稼保”保险费:每名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购买50元保险,其中政府补助35元,个人承担15元。政府补助资金从自治区切块下达各市、县(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宁人社发〔2019〕59号)

16.“铁杆庄稼保”补贴期限:自购买保险之日起一年内,每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可享受一次“铁杆庄稼保”补贴。(宁人社发〔2019〕59号)

17.“铁杆庄稼保”赔付条件: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进行赔付;因个人违法违规造成伤残、身故的,不在赔付之列(具体情况以公、检、法机关相关责任认定为依据)。(宁人社发〔2019〕59号)

18.“铁杆庄稼保”赔付标准:对于意外伤害身故的,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予赔付;对于意外伤害致残的,经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执行),由保险机构按照第一年给付50%保险金额,剩余金额分10年每年等额支付。投保人受到意外伤害在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期间,享受一定数额的住院现金补贴。(宁人社发〔2019〕59号)

19.“铁杆庄稼保”补助资金兑现:按照个人自愿和先保后补的原则,农村转移就业人员个人或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先购买50元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外出务工。兑现补助资金时,由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或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持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单、务工单位工资流水(至少三个月及以上)及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号等材料到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宁人社发〔2019〕59号)

退役军人创业政策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2.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3.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4.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投融资、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对达到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5.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贴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积次数不得超过3次。(宁政规发〔2018〕11号、宁政规发〔2020〕4号、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6.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7.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宁政规发〔2020〕4号、宁政规发〔2018〕11号)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宁财(税)发〔2019〕381号、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且军转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0.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11.对年度应纳税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宁政发〔2017〕77号)

12.对我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的,税收定额标准上浮30%,即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宁财(税)发〔2019〕381号)

13.退役军人可在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4.各级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投融资、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对达到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5.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提供。(宁政规发〔2018〕11号、宁政办规发〔2019〕2号、宁政规发〔2020〕4号)

16.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申报材料后,书面向自治区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征询诚信守法情况,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综合考评,从中择优认定1-2家创业孵化功能强、管理运营规范、孵化成效明显、带动就业较多,在全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由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以正式文件命名,授予“自治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标志牌,并核拨一次性奖补资金50万元。对各市评定的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从中择优3家每家给予2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功能,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直补入孵创业实体及个人。(宁退役军人发〔2019〕101号)

17.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评定挂牌的自治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每三年组织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基地标志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基地标志牌。(宁退役军人发〔2019〕101号)

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政策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宁财(税)发〔2019〕381号、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且军转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相关新政规定,进行自然更替。(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3.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财税〔2016〕36号附件3)

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3.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原则上接收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市、县统一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区、市统筹组织。(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4.退役后可按规定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5.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在岗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6.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退役军人部审核汇总)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安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7.企业职工参加上岗前和转岗转业培训,取得相关企业培训中心、定点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培训补贴;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800元培训补贴;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根据不同类别和登记给予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8.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6000元学徒培养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9.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来动力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培训补贴根据不同类别和登记给予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10.两后生参加一学期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每人6000元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再给予每人3000元生活费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11.GYB、SYB、IYB模块分别给予定点培训机构每人400元、1200元、1600元培训补贴,网络创业培训给予每人1600元培训补贴。(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1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为依据,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13.工业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补贴再提高20%。(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14.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最高补贴不得超过8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宁就业领导小组发〔2019〕1号) 

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政策

1.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2.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

3.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

4.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5.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6.扩大面向退役军人的高等职业教育定向招生计划,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由学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依据面试成绩录取。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和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由高校免试录取。完善和落实相关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退役军人学费资助按高职院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部分自行负担;按规定给予退役军人学生助学金资助,其他奖助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宁教职成〔2019〕177号)

7.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8.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9.入伍前已被待照顾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

10.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证工作。(《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

1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

12.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

13.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时,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一)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可在考生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宁退役军人发〔2020〕106号)

14.高校毕业生入伍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宁退役军人发〔20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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