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04/2021-00315 | 发文时间 | 2021-12-28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教育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
第一条 根据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和区财政厅、教育厅要求,设立财政教育项目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户专人管理。
第二条 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步骤,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主要建筑的建设、改造,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在优先保证课桌凳、学生用床及学生基本生活设施配置的前提下,可配置适量的图书及教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 资金的分配上,严格按照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原则上每个项目学校只安排一种来源的资金,不能同时安排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
第五条 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优先保证解决新增中小学生最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其次解决现有条件较差的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应先配备办学基本设施,其次配备辅助设施。
第六条 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项目资金不能顶替县人民政府对当地教育应有的投入,更不能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七条 项目专项资金集中管理,不能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根据不同项目学校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
第八条 项目专项资金中的国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后,仍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管理与监督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土建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每年将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入重点审计内容。项目学校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整个项目工程完工后,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变相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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