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4/2021-00315 发文时间 2021-12-28
发布机构 同心县教育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同心县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和区财政厅、教育厅要求,设立财政教育项目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户专人管理。

第二条  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步骤,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主要建筑的建设、改造,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在优先保证课桌凳、学生用床及学生基本生活设施配置的前提下,可配置适量的图书及教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  资金的分配上,严格按照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原则上每个项目学校只安排一种来源的资金,不能同时安排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

第五条  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优先保证解决新增中小学生最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其次解决现有条件较差的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应先配备办学基本设施,其次配备辅助设施。

第六条  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项目资金不能顶替县人民政府对当地教育应有的投入,更不能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七条  项目专项资金集中管理,不能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根据不同项目学校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

第八条  项目专项资金中的国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后,仍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管理与监督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土建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  每年将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入重点审计内容。项目学校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整个项目工程完工后,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变相挪用项目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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