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五批受理编号为D2NX202112270013号转办件办理情况的公示
来源: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发表日期: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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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五批转办单,举报受理编号为D2NX202112270013号信访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件反映关于“吴忠市同心县同福村亚宁达砂业有限公司,在划定取沙范围外取沙,破坏约几十亩农田,反映多次无果”的问题。(受理编号:D2NX202112270013号)。

反映人所称“吴忠市同心县同福村亚宁达砂业有限公司”实为同心县河西镇同富村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0216日,位于同心县河西镇同富村东北9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MA75YJY40Q,经营范围:矿石生产加工销售、建筑材料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加工销售、乡村旅游开发,牛羊养殖、家禽养殖、玉米种植、黄花种植,农田开发、农业新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017317日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竟得河西镇当中沟1号建筑用砂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 C6403242017037130144234),矿区面积为188.7亩,有效期为202061日至202361日,安评、水土保持、环评等手续齐全。采矿证到期后该企业又积极办理了续证,续证后的期限为202061日至202361日,因此,认定该企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另外,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各职能部门相关要求,先后完善办理宁夏同心县河西镇当中沟1号建筑用砂矿的水土保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报告、洪水影响报告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手续。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2021年7月,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所属的宁夏同心县河西镇当中沟1号建筑用砂矿修缮边坡,因该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加之矿区周围地貌原因,致使修缮边坡无法达到正常预留位置,因此,该企业开采行为属超越矿区批准范围开采建筑用砂矿行为。2021年12月29日,县自然资源局对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月3日,向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1〕29号),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因该公司未按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从事开采活动”之规定,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超出采矿许可证界址点范围开采建筑用砂矿行为属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因需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属宁夏同心县河西镇当中沟1号建筑用砂矿非法采矿造成建筑用砂矿资源破坏面积、采量、价值等情况进行专业的评估认定,并需对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基准日)越界开采建筑用砂矿价格作出认定,因此,于2022年1月8日经申请同意后,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后因《勘测报告》与价格认定等资料收集齐全,该案件经申请同意后,于2022年6月24日恢复调查。

三、查处情况

2021年12月29日,县自然资源局对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越界开采建筑用砂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委托宁夏瑞诚地质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对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越界开采建筑用砂矿进行勘测,并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河西镇当中沟非法采矿造成建筑用砂矿资源破坏勘测报告》。经实地勘测核实,勘测区存在3处非法采矿区,其中一区块,总挖方12136.96m³;二区块,总挖方6551.71m³;三区块,总挖方8323.48m³。后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河西镇当中沟非法采矿造成建筑用砂矿资源破坏勘测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宁矿储评字〔2022〕39号)认定,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超出采矿权许可界址点范围外越界开采建筑用砂矿控制资源量27012.15m³。根据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同价认定(2022)26号),确定砂石(不含税、矿山坑口价)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45元/方,据此估算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资源的经济总价值约为27012.15m³×2.045.元/m³=5.5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按照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同价认定(2022)26号)规定的定价标准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资源类序号16)》的规定视违法情节“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之规定,对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对越界开采现场予以恢复治理;

二、没收违法所得55200元,并处以30000元罚款,两项共计处以85200元。

公示时间:2022年7月8日-2022年7月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953-8022114

电子邮箱:txxzrz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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