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三批受理编号为D2NX202112250013号转办件办理情况的公示
来源: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发表日期:2022-06-23
打印:

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三批转办单,举报受理编号为D2NX202112250013号信访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件反映关于“吴忠市同心县兴隆乡新生村益泰矿业、圣雅戈对山体挖掘,盗采,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受理编号:D2NX202112250013号)。

此件与第十一批D2NX202112130029号转办件重复,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5月19日,同心县开展矿山违法违规检查整治时,发现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划定的采矿范围采挖石膏资源,涉嫌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同心县自然资源局现场依法责令其停工,对加工区机械设备及电箱进行查封,并于当日下达了《停产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对越界采挖区域采取削坡处理、黄土覆盖等措施进行修复治理,目前已修复完成。自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后,该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马金贵,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整,主要经营石膏生产、加工、开采、销售等。2008年2月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原海原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采矿许可(证号:6422220810002),该采矿许可证核定矿区面积为2.025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矿区位于原海原县兴隆乡新生村十一社塌山洼。2008年,因自治区行政管辖范围调整,将海原县兴隆乡划归同心县行政管辖。2011年4月原同心县国土资源局在核准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延续时认为该企业矿区面积过大,将原来的矿区面积缩小为0.1716平方公里,批准延续采矿许可(证号:C6403242010117130085988)有效期限为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该公司法人马金贵不服,经过多次反映,原同心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又将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C6403242010117130085988)的核定矿区面积调整为2.025平方公里,调整后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2月至2017年10月。2017年10月,因调整(核定矿区面积由0.1716平方公里变至原来的2.025)后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6403242010117130085988)核定范围发生更改,即与原海原县不是同一位置,经原同心县国土资源局协调后再次将采矿许可证调整(调整到与原海原县核定范围一致),有限期限为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2019年初,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认为该企业采矿许可证核定面积过大(2.0237平方公里)在做储量报告时不予备案,后经同心县人民政府调解将采矿许可证核定矿区面积缩小至0.3039平方公里,有限期限为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经调取2020年5月至2021年12月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塌山洼矿区历年影像比对,将2008年至2021年不同时期的采矿权许可矢量数据套合,发现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越界开采石膏矿,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从事开采活动”之规定,认定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在采矿许可界址点范围外擅自采挖石膏矿产资源,属越界开采行为。

三、查处情况

2021年9月20日,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对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越界开采石膏矿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2022年5月向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1〕14号),责令该公司在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因该公司未按期改正违法行为。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宁夏矿调院对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越界开采石膏矿进行勘测,并编制《宁夏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塌山洼石膏矿非法采矿造成石膏资源量破坏勘测报告》。经实地勘测定界,勘测区存在2处非法采矿区,其中采坑一南北长125m,东西长宽185m,面积0.0127km²;采坑二南北长85m,东西宽100m,面积为0.0069km²,2处采坑都位于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公司塌山洼石膏矿权北部,均为非法越界采矿。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评估后专家会审认定,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超出采矿权许可界址点范围外越界开采石膏矿控制资源量2.85万m³(6.14万吨)。根据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同价认定(2022)18号)确定原石膏矿(不含税、矿山坑口价)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认定价格为3元/方,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超出采矿权许可界址点范围外越界开采石膏矿资源的破坏价值为8.5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未按规定恢复治理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可以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之规定。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测绘、规划)(试行)(序号16)之规定,视违法违规情节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建议对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是责令同心县益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回到本矿区范围内进行开采,并对已越界开采现场予以恢复治理;

二是没收违法所得85500元,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两项共计处以115500元。

公示时间:2022年6月23日-2022年6月30日,公示期内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953-8022114

电子邮箱:txxzrzyj@163.com




                                                            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地图

主办:同心县人民政府    承办: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40007宁公网安备64032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