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批受理编号为D2NX202112220037号转办件办理情况的通告
来源:同心县自然资源局 发表日期: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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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批转办单,举报受理编号为D2NX202112220037号信访举报事项办理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件反映关于“投诉人于12月12日曾投诉反映吴忠市同心县杨家河湾路口向西3公里左右的建新白灰厂露天经营,产生扬尘。此次投诉反映公开公示的处理意见不真实,要求重新核查处理”的问题。(受理编号:X2NX202112220009号)

此件与第十批编号为D2NX202112120015”转办件重复,为群众不满意件。群众反映问题涉及同心县建新白灰厂,2019年9月该厂由杨家河湾村二社迁建至现厂址李家岗子村。该公司将原厂址堆放的2000吨白灰,在未建设全封闭堆料坑的情况下,转移至新厂地内堆存,并进行销售经营,存在扬尘污染现象。12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要求建新白灰场立即停止非法排污,现场盯督企业将料堆全部苫盖到位。县自然资源局对建新白灰厂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县自然资源局委托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同心县建新白灰厂占地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确认该企业实际占用同心县丁塘镇李家岗子村集体土地33.06亩,其中办公室、职工宿舍、配电、供水设施占地0.6亩,用于转运、堆放的白灰坑占地32.46亩。

三、查处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14日对同心县建新白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企业于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因该企业无法按期改正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同心县建新白灰场进行立案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冒名顶替、谎报地类、化整为零等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二)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处以罚款。”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宁自然资规发〔2020〕6号)的规定:“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至5元的罚款”裁量标准。2022年1月4日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对同心县建新白灰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责令同心县建新白灰场清运压占的33.06亩土地上的白灰,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责令拆除非法占用398.93平方米土地的建筑物,并按照每平方米5元裁量标准,处以1994.65元罚款。

现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同心县建新白灰场已于2022年1月16日将场地白灰全部清运完毕,土地恢复原貌,等待合适雨季播撒草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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