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1/2021-00079 | 发文时间 | 2021-03-18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
为进一步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按照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开展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宁药监函发〔202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法律意识、合规意识,消除含兴奋剂药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二、工作任务
强化零售环节监管,药械科及各所按照监管范围开展专项检查,一是确保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二是含兴奋剂药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各药品经营企业对照 《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2020年第51号公告)等要求,深入排查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形成自查报告报县局药械科。
(二)监督检查 (2021年4月 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所及药械科根据实际并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对药品经营企业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要认清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监管职责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全力做好我县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工作。
(二)严格检查,严肃查处。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监管“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含兴奋剂药品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涉及违法发布含兴奋剂药品信息或者销售含兴奋剂药品的网站按相关规定予以关闭或屏蔽。
2021年9月1日后生产(含进口)的含2021年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2021年9月1日前生产的,尚在有效期内但未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含兴奋剂药品销售,需设置专区或专柜,并加挂“含兴奋剂药品”标识牌。
(三)认真汇总,及时上报。各所依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统计本季度监督检查情况,并填写《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相关内容,报县局药械科,由药械科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药监局。
联系人:梁红霞 电 话: 0953-8031229
附件: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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