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乡2021年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同心县兴隆乡人民政府 发表日期: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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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乡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乡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乡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乡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办(中心)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办(中心)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办公室并通过单位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本乡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本制度由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隆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盛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兴隆乡政府所有各办(中心)。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六)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七)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乡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期限

1、本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

2、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本机关及时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3、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各站(办、所)年度考评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信息公开工作由本乡办公室督办。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隆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各办(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乡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乡长作为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党委秘书分管保密审查工作,乡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进行保密审查,各办(中心)负责人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负责。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本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办(中心)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办(中心)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乡保密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办(中心)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办(中心)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十条  本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本单位各办(中心)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乡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乡保密工作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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