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01/2020-00152 发文时间 2020-11-11
发布机构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同心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同心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同心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1

(此件公开发布)

同心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业园区、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党政同责的要求,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担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委会主任,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班子成员按“一岗双责”的要求,作为安委会的组成人员。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同时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
    (一)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对经安全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生产经营。
    (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九)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
    (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十一)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十三)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落实备案制度,定期监控并按程序开展检验检测。
    (十四)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范使用。

(十五)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主动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或工艺,提升安全生产能力。

(十七)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目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十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九)按程序报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二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日。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配齐配强安全生产机构和专业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分级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在安全生产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承担责任,要切实做到领导责任到位、人员培训到位、制度规章到位、投入资金到位、检查整改到位、应急处置到位。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听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施职业病防治管控措施。

(三)建立健全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按程序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六)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或不定期排查不安全因素、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自评、自控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体系,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程序报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内擅离职守。

(十)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十一)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日”活动,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承租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出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履职。

2、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和安全班组建设;监督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管控措施,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防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督促本单位依法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在岗前、在岗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内动火、动土、吊装、临时用电(用气)、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险作业项目的审查审批。

7、负责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分管专项(部门)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

(四)安全总监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各种规章制度及各项标准,代表企业对安全生产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具体指导安全员开展工作。

2、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掌握安全防护标准,负责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督促整改并实施安全奖惩。

4、督促安全员每天进行项目安全巡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的通知暂停生产,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妥善处理,做好安全生产日记。

5、督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6、协助安全生产部门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及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取证、复审工作,监督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7、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监督整改措施落实。

8、建立职工登记档案和安全奖惩台账,审核并按时上报项目各类安全统计报表及各类汇报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资料。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执行。

(六)生产经营单位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将安全生产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等,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善劳动条件和按照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协助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预防性体检和疗养。

3、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抵制、纠正和控告;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行为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4、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和规定;参与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理。

5、协助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开展班组安全生产建设。

6、会同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7、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

8、参与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监督。

9、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的规程、制度在本车间的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做到车间生产与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组织拟定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4、组织拟定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负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计划。

6、组织制定涉及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涉及本车间应急救援演练。

7、全面检查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和管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上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采取部分停产或全部停产措施。检查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情况,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

8、接到事故报告后,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同时及时上报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9、完成生产经营单位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八)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车间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车间主任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车间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与制订、修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本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对新入职人员开展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

5、参与车间扩、改建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查设备改造和工艺变动方案。

6、检查车间动火、动土、吊装、临时用电(用气)、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险性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全过程安全。

7、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突发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

8、负责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9、参加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车间的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0、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九)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使用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组织开展岗位风险辨识,按程序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和对异常情况进行安全控制。

3、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组织学习事故通报、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作业前督促技术人员、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5、对新入职员工和临时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对全班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法。

6、组织开展班前会议、班后总结、安全检查、安全日等活动,并做好记录。认真落实班前有提醒、班中有警醒、班后有反醒的“三醒”制度。

7、作业前认真检查本班组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安全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

8、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9、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班组发生异常情况、未遂事故要及时上报,开展事故原因分析,落实整改措施。

10、拒绝违章的生产指令,听从专职安监人员和现场监理的指导,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

(十)生产经营单位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班组安全员一般由副班(组)长兼任,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接受车间安全员的业务指导,协助班组长做好班前安全布置、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

2、组织开展本班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日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培训。

4、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制止并报告违章作业。

5、检查督促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时迅速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2、认真做好班前班后的交接,并做好安全记录和提醒上下班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3、做好作业前和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排除或上报。

4、有权越级报告安全生产真实情况,遇有严重危及人身的不安全作业而无保护措施时,有权拒绝作业(施工),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积极参加单位、车间(工段)、班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

6、维护保养好使用的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7、对各级提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

8、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9、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施救。参加有关事故分析会,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预防措施和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下发,操作规程要张贴到各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涵盖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告知、申报、教育培训、检验检测制度。

(十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责任制度。

(十五)事故隐患排查和上报制度。

(十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

(十七)事故隐患通报制度。

(十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十七条 操作规程按可视化管理的要求,在相应的工作岗位张贴,并做好规范操作培训。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保障安全管理力量,配足、配齐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属于10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或3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设立安全总监,鼓励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职业健康医师。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三)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监督本单位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拟订或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培训和演练。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八)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如实记录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九)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内动火、动土、吊装、临时用电(用气)、短路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险作业项目的审查审批与实施。

(十)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跟踪督促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和整改措施。

(十一)开展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佩戴和使用。

(十二)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组织实施或参与建设项目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等工作。

(十三)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伤亡事故、职业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按照规定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中报送隐患情况。

(十四)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

(十五)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制定事故预防措施。

(十六)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日”活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查处本单位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安全管理缺陷的问题。

(十七)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标准化建设,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排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具备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应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入职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成绩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和安全生产记录卡,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五)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案例及启示,职业安全健康知识。
    (六)其他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上岗前和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本单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编报。

(三)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校验,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七)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查。项目建设前和竣工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福利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可视化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行业安全标准,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使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成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操作的自觉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国际标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按照全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压实人员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做好重点时段、节日、部门、区域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安全生产、职业危害应急预案是否编制完善并定期演练。

(十一)其他应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或特种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实行作业票管理制度,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要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应协调配合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条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资金安排中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事项的约定。

(六)其他应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引导、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积极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弘扬安全文化,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予以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予以处罚。

第八章 建立安全预防控制和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保持证件的有效性。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件和各类安全监管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要持续合法有效。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必须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第四十九条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从业政策。对达不到安全条件和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列入落后产能目录的项目,一律不予许可。加快淘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落后产能,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第五十条 全面推进企业安全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按照风险辨识、清单入库、预控到岗、分级治患、闭环销号、全员参与、实时在线的要求,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要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记录在案,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五十三条 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标准化,实施动态达标管理。

第五十四条 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支持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机械化、自动化改造和建设力度,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向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购买技术服务或开展委托技术管理服务。

第五十五条 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要求,加强化工园区的管理,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第五十六条 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强化事故责任倒查问责。

第五十八条 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停工停产及八大特种作业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全过程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九条 实行自查隐患上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本单位领导及专家(或聘请专家),进行一次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将查出的隐患及整改的“五定”方案一并上报行业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第六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做好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第六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没有条件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的,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邀请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同心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排除等预防基础工作,强化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按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十七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控制变更、变动进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有关文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认真审查,发现未按规定约定有关事项的,应责令补充相关内容。
第六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缔;对依法取得许可、但已不再具备条件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七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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