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3/2023-00088 发文时间 2023-04-14
发布机构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关于宁夏大华砼业有限公司年产商品混凝土30万立方米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公示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关于宁夏大华砼业有限公司年产商品混凝土30万立方米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公示

宁夏大华砼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驰久(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大华砼业有限公司年产商品混凝土30万立方米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已收悉,综合专家评审结果,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丁塘镇湾段头村,项目厂区总占地面积43509㎡,新建3条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单条年产10万立方米)、1条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商品混凝土拌合楼、沥青混凝土拌合楼、6个水泥筒仓(4×200t、2×300t)、6个粉煤灰筒仓(200t/个)、1座全封闭式堆料棚(5628)、1个矿粉罐(55t/个)、3个沥青储罐(50t/个)、2个柴油罐(10m³/个)、6个外加剂罐(10t/个)及其他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为2500万元,环保投资113万元,占总投资的4.52%。主要用于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噪声、废水、固废、生态治理。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建设性质、内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废气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扬尘。扬尘应严格落实建筑工地6个百分之百扬尘管控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水泥、粉煤灰筒仓产生的粉尘和搅拌机混合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废气主要为矿粉卸车、储存粉尘、骨料烘干过程产生的粉尘、烘干系统柴油燃烧产生的烟气、振动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沥青罐及成品出料口产生的沥青烟气、导热油炉柴油燃烧烟气等。每条搅拌机混合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收尘管道进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骨料烘干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有组织达标排放;烘干系统柴油燃烧产生的烟气,通过引风机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有组织达标排放;SO2、NOx排放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污染物浓度限值(SO2≤200mg/m3,NOx≤300mg/立方米)。振动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有组织排放;沥青罐及成品出料口产生的沥青烟气,经成品出料口全密闭集气罩收集,通过导气管道引至“光氧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有组织排放;骨料下料和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在冷料仓进料口设置“一面软帘+三面围挡”对下料和输送过程产生的粉尘进行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以上排放口排放的粉尘、烟气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导热油炉柴油燃烧烟气,经8m高排气筒(DA006)排放,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每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搅拌工段分别设置一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粉尘经其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

2、加强废水管理。施工期废水主要是施工废水(砂浆搅拌机用水、砖瓦、土方等建筑物料喷洒水及少量的机械泥浆污水)。施工废水经施工场地临时沉淀池沉淀澄清后用于施工场地喷洒抑尘,循环利用不外排。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50m3)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定期通过吸污车拉运至同心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冲洗废水经厂区沉淀池(3×1800m3)沉淀处理后进行回用,不外排。

3、加强噪声管理。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以及车辆运输时产生的交通噪声。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人为噪声、强噪声设备移至距离居民点相对较远的地方、提前规划运输路线等方式避免和缓解项目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为螺旋输送机、皮带输送机、水泵、自吸泵、搅拌机、烘干滚筒、导热油炉、搅拌器、引风机、振动筛、提升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及车辆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加强固废管理。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如废设备包装等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废弃在施工现场的余料要及时回收;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经垃圾桶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除尘器收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沉渣定期从沉淀池清捞后回用于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废石料产生后堆料场暂存,定期由石料供应商定期回收破碎后重新利用;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危废代码:900-214-08),产生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危废代码:900-249-08),更换时由厂家负责更换,更换后的废导热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HW49其他废物,危废代码:900-039-049),产生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紫外线灯管属于危险废物(HW49含汞废物,危废代码:900-023-29),产生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运营期应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事故情况下应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风险敏感目标的应急疏散,确保环境安全。

6、项目涉及的排污指标需从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要素交易市场购买。

7、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三、本审查意见只对本《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审查意见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五、本项目的日常现场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吴忠市同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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