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3/2021-00123 发文时间 2021-08-17
发布机构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关于宁夏杰翔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公示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关于宁夏杰翔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公示


宁夏杰翔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众旺达(宁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杰翔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专家进行评审,综合专家意见,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同心县韦州镇项目主要建设1座生产车间,占地面积为2550m2,用于机制砂的生产,建设1座占地面积为2550m2的成品库,建设1座收集尘暂存库房及0-3mm的机制砂储存库房,项目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以及依托组成。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9万元,主要用于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废水、固废、噪声处理。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建设性质、内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扬尘,通过合理规划施工进度及施工时间,安排专用洒水设备,对平整前后的场地进行洒水抑尘;项目施工边界设置高度2.5m以上的封闭式围挡、对原辅材料进行遮盖、使用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堆放场地应合理规划,集中堆放,有风天气采取篷布遮盖,洒水;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区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车轮带泥的车辆上路行驶,运输土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严禁撒漏;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采取封闭、遮盖;在不利气象条件(大风条件)下,建设施工方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等作业,并洒水抑尘;车辆运输应尽量避开车流量大的路段;工程完工以后,应对裸露地面采取绿化或者覆盖;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特点制定详细的防尘方案,由专人负责管理等措施,可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扬尘排放浓度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

3、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以及车辆运输时产生的交通噪声。通过开工前须在施工场地设置2.5m高围挡,并在围挡内设置防噪挡板;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优化施工工艺,采用静压打桩方式。施工现场设置禁止鸣笛、慢行标志牌及车辆指引牌;同一施工地点应避免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以免局部累积声级过高;固定施工机械设备可通过安装排气管消声器和隔离发动机振动部件的方法降低噪声;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设备用完后或不用时应立即关闭;加强管理,文明施工,建筑器械、材料轻拿轻放,尽量减少人为噪声等措施,可有效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施工期噪声需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限值要求。

4、施工期主要为混凝土养护排水、车辆、设备的冲洗水等,厂区设置沉淀池进行回用。

5、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施工活动产生如废设备包装等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废弃在施工现场的余料要及时回收;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至市政规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

6、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制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选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投料、成品库房、成品装卸起尘产生的颗粒物,制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引风机+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处理排放;筛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引风机+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处理排放;选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引风机+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处理排放;投料、成品库房、成品装卸起尘产生的颗粒物,通过洒水抑尘处理排放,运营期废气排放均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排放标准》(GB/T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7、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洗漱废水,生活废水排入旱厕,清掏物定期清运至附近农田。

8、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制砂机、筛分机、选粉机、运输车辆产生,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等措施,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9、运营期职工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布袋收集尘暂存在库房,外售;废润滑油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交至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布袋集中收集后送往填埋场进行填埋

10、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其他环境管理工作

三、本审查意见只对本《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性质、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审查意见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五、本项目的日常现场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吴忠市同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

                              202108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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