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4/2023-00100 | 发文时间 | 2023-05-25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童发麦
地 址:同心县五小后面出租房
经查:你在长征东路火车洞子机动车道上无证无照经营水果,你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口头警告照片、询问笔录、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关于调取童发麦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函》的复函证据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罚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同时承诺今后会合法经营。2023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3)第012号),同时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后,你本人提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罚款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 开户行: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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