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3-00357 | 发文时间 | 2023-03-13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同)应急罚〔2022〕W-00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宁夏银山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同)应急罚〔2022〕W-002号
单位:宁夏银山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精细化工产业园
违法事实:1.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艺操作规程未经审批使用;企业制定的工艺操作规程明确控制温度为495到510度,但生产现场使用的操作卡片工艺控制指标为摄氏度500度,数据不一致;2.企业罐区的液位连锁测量仪表采用的是开关量测量仪表信号,不符合《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2013)6.1.1“安全连锁测量仪表宜使用模拟量信号”的要求;3.企业控制室未建立可燃和有毒报警系统报警记录,其生产工艺报警记录未及时填写报警信息。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同)应急现记〔2022〕15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同)应急责改〔2022〕15号;3、调查询问笔录3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同心县财政非税收缴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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