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3-00355 | 发文时间 | 2023-03-13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同)应急罚〔2023〕0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同心县同马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同)应急罚〔2023〕02号
单位:同心县同马加油站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丁塘镇杨家河湾村
违法事实:加油机风险告知和应急处置卡不清晰。
主要证据:现场询问笔录二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同心县财政非税收缴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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