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38/2023-00009 | 发文时间 | 2023-05-04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兴隆乡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兴隆乡人民政府关于段廷杰的处罚决定书 |
兴执罚字〔2023 〕第(001)号
当事人:段廷杰
当事人因2023年4月14日14时26分兴隆乡综合执法办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兴隆乡王团村三社自家田间涉嫌擅自焚烧秸秆、枯草行为,经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勘验)放火面积约30平方米。由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能够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我单位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执告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执听告字(2023)第(001)号,同时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罚款伍佰元(5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非税收入集中户,开户行:同心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或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码,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兴隆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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