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7/2023-00091 发文时间 2023-04-28
发布机构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登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774909111D  

场址:同心县丁塘镇杨家河湾村清水河畔。

当事人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车辆未清洗消毒装卸肉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一、当事人人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二、2023年4月13日,张天勇开着宁CPG852厢式货车和纪勇涛开着宁CPG852厢式货车在同心县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肉品大厅门口拉运肉品,这2辆车未清洗消毒拉运肉品,被官方兽医马成阻止拉运并举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公司法人马登兴在场,执法人员出示了证件,说明了来意。

经过调查,涉案的2辆车辆已经离开公司回家,官方兽医马成向执法人员展示了现场照片及《检查记录》,证实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拉运肉品车辆的违法行为,对肉食品安全带来很大隐患,执法人员对公司法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法人马登兴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牛羊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现场照片5张,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存在;

证据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3份,证明承认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证据四:证明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经过;

证据五:运输肉品车辆备案登记表,证明运输车辆在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运输肉品的合法性;

证据六: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该公司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改正。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农(动监)告〔2023〕1号),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本机关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之规定,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未严格管理该公司拉运肉品的车辆装前卸后不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重大严重后果,且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车辆未清洗消毒装卸肉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运载工具。”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畜禽产品未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运载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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