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4/2023-00052 | 发文时间 | 2023-03-29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同综执罚字〔2023〕第(00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马文学
地址 :宁夏银川市贺兰县习岗镇德胜长胜东路22号
经查:你找人驾驶履带式挖掘机从城市道路通过人行道停放于林庆苑门口公共机动车位上,造成道路路面、路牙破损。你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限期改正,并处以壹仟伍佰元(¥1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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