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4/2023-00051 | 发文时间 | 2023-03-29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同综执罚字〔2023〕第(00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宁夏豪龙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 宁夏同心县河西镇朝阳村青屹塔
经查:你公司日产45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技改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视频、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实。2023年3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3〕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字告〔2023〕第(001)号),同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罚态度诚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停止施工,并处叁万零伍佰元(¥30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开户行: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001592400017 地址:宁夏同心县新区庆王街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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