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7/2023-00057 发文时间 2023-03-21
发布机构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民顺种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MA76N4UL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学儒 

住址:宁夏同心县马高庄乡张岔村

联系电话:138****2763

宁夏民顺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2月5日,农业执法大队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检测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7月20日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抽检宁夏民顺种业有限公司的农药精品粮虫净,所检项目马拉硫磷含量不符合Q/SBY03-2018《1.8%马拉硫磷粉剂》中规定要求,未检出未登记成分。经过调查取证,宁夏民顺种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资料为证:

1、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检测报告1份,张学儒《询问笔录》1份,农药购进“一账通”凭证1份、农药销售“一账通”凭证8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确有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

2、宁夏民顺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宁夏民顺种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农(农药)告〔2022〕2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48元及劣质农药精品粮虫净401袋。

2、罚款2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缴款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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